现代公司制度,从交易成本理论出发,是一种权力运作机制。公司人格与有限责任使公司权力配置具有了必然性和必要性,公司权力需要根据不同的公司类型在不同公司机关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抽象争论股东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孰优孰劣的意义十分有限。鉴于公司并非民主政治机构而是实现经济效益的工具,公司权力配置应当以效率为基本目标并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在分析影响权力配置因素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公司的特征讨论了三种公司权力配置模式,可知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配置的规定未能充分考虑不同公司类型和股权结构的特征,也未明确股东会的权力保留范围,存在明显的缺欠,应根据优化公司权力配置的原则予以修正。
公司权力;公司类型;权力配置;公司治理;交易成本理论;
文章出处:《重庆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