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服务创新中出现了一些新型的质押担保,按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本不应具有物权效力,但却为司法裁判所尊重、认可。面对金融质押担保的创新发展,未来《民法典》物权编质权立法应予以积极应对:改采物权创设自由主义的同时,坚持物权公示原则为物债二分之结构性原则;“互联网+”时代应以登记作为质权公示方法,并设立统一的、数据化的动产(权利)质押担保登记制度,登记是质权效力的对抗要件;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以拍卖、变卖、折价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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