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伟光: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的批判与重构

作者:吴伟光 发布时间:2019-01-21 20:17:15         下一篇 上一篇

吴伟光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所涉及的商品是否具有相同性可代替性或者相似性将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分为直接竞争关系和间接竞争关系的做法没有实际意义不能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行为的本质是针对交易能力的竞争经营者本身便是竞争者根据经营者对交易能力的不同竞争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可以重新分为三种类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对向竞争关系具体经营者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和经营者之间的间接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在这三种类型竞争关系中分别是消费者利益具体经营者利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2条中的商业道德放在这三种类型的竞争关系中来理解和实施,并分别结合上述立法所保护的三种法益,既能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中的商业道德的司法功能又能防止其被滥用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道德对向竞争关系直接竞争关系间接竞争关系



文章出处:《当代法学》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