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实行的是单一调整模式,劳动法对所有劳动者实行“一体适用、同等对待”,这种模式产生了诸多问题。现实中,由于用工形式不断发展以及劳动者“从属性”的弹性,雇员类型表现出多样性,除了典型雇员,还存在从属性较弱的“类似雇员的人”以及其他特殊雇员。为此,应更新劳动法的立法理念,在坚持劳动者是弱势群体的前提下,根据具体场景,考察不同类型雇员的差异,进行相应的规则设计。在立法技术上,应打破传统的针对所有劳动者的综合立法模式,向针对特定类型主体和特定事项的专门立法模式转变,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实现分类调整和区别对待。
【关键词】:劳动关系 劳动者 法律调整 类似雇员的人 特殊雇员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