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反垄断法分析模式是反垄断法适用的核心环节。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分析模式的适用上存在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等有悖法制统一性的后果。选择恰当的反垄断法分析模式,应兼顾经济分析和法律形式主义两方面的可能贡献,在借鉴国外成熟制度经验的同时,充分考虑当前中国反垄断法制度构成、实施机关能力和经济分析供给状况等约束性条件,确保分析模式选择与经济分析的复杂程度、实施机关的专业水平以及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守法成本等相互匹配。在制度设计上,应审慎解释立法目的条款,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行为类型化处理模式,规范全面分析的分析模式的适用,发挥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作用,完善分析模式相关的配套制度并提升公权机关实施法律的能力。
【关键词】:反垄断 反垄断法分析模式 经济分析 法律形式主义 法制统一性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