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美蓉:论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中的知识产权许可

作者:金美蓉 发布时间:2017-05-27 10:10:50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制度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救济措施主要为剥离和许可。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经营者因知识产权而拥有的竞争优势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相较于剥离,知识产权许可能够更好地适应这种不确定性。从欧美经验看,能否采用知识产权许可作为救济措施,主要应考量和平衡两方面因素,其一为竞争与效率,其二为反垄断的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知识产权许可的有效性取决于许可价格、类型、范围等因素。我国目前采用知识产权许可作为救济措施的案件主要是跨国并购案,涉及的并购方多为在相关领域掌握核心技术的大型跨国公司。借鉴欧美经验,合理、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许可救济措施,对保证未来我国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许可 合并救济措施 经营者集中


文章出处:《中外法学》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