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确认与事后之明偏见——反思华为诉IDC案

作者:李剑 发布时间:2017-05-27 10:13:26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这一难题上,现有的主要方法都有其局限性。相较而言,通过可比较交易来确定许可费由于具有体现市场行为的基本理念、简化判断过程和提高结果被接受程度的优势而在实务中被广泛采用。但是,通过可比较交易来判断许可费的过程中容易被忽视的一个问题在于,专利费确认的过程也是法官的认知过程,由于法官的裁判总是处于纠纷发生以后,因此会受到事后之明偏见的影响而不利于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华为诉IDC案中,法院从事后判断苹果公司智能手机的成功是必然发生的事件,忽略了许可协议签订时的市场风险,典型地体现了这一认知偏差。尽管不能完全消除事后之明偏见,但从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出发,通过判决书的充分说理以及对被告抗辩理由的全面回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事后之明偏见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 许可费确认 华为诉IDC案 可比较交易 事后之明偏见


文章出处:《中外法学》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