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瑶、贺电:企业法人越权代表行为效力区分论

作者:刘瑶、贺电 发布时间:2016-04-27 08:33:24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 关于企业法人越权代表行为内外效力的区分规则和区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已经做出了初步归纳。司法实证研究显示,多元权力源相互捆绑、工商登记行政管制依附将越权代表行为外部效力呈现出国家信用的特征;法定代表人行为自由与代表权限制间的平衡困境,使立法者对越权代表行为的内部拘束表现克制。立基于市场决定,应将法人登记由行政管制转向私法裁判,强化企业法人对其外部效力表征的自我管控;将外部效力中的多元权力源统合归一,或在个案裁判中抉择效力层级。尊重我国企业法人内部效力的自治探索,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为底线保障,以代表人个人信用、职业信用、法人信用等级为配套机制,从而实现越权代表行为内外效力的重构。 

【关键词】 企业法人; 越权代表行为; 法律行为; 印章; 代表权; 

企业法人越权代表行为效力区分论_刘瑶.pdf




文章出处:《当代法学》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