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国华、樊新红:行业协会社团罚: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完善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29 11:02:29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责任的设置不足以遏制不正当竞争,可以尝试以行业协会社团罚的软法机制来弥补硬法的不足。行业协会有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在动力、能力和优势,而且其社团罚的约束在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约束,可以对会员形成一种长期的心理强制,有很强的约束力。理论上,行业协会社团罚是社会自治的一种方式;实践中,我国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行业协会社团罚的需要。软法与硬法可以形成耦合,作为软法的社团罚也可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机制相耦合。德国很早就在理论和司法判决中承认了社团的处罚权,我国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也可以考虑对行业协会社团罚予以承认、规制和救济。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协会社团罚软法硬法耦合完善

行业协会社团罚_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完善_朱国华_樊新红.pdf


文章出处:《政法论坛》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