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培新: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构造论:以合同为进路的分析

作者:罗培新 发布时间:2016-03-25 21:51:26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依循传统的代理、信托或委任说,股东会就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做出决议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会甚至可以径行做出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决议。我国《公司法》“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的规定即顺承了这一逻辑。然而,依据公司合同理论,股权只是公司这一合同联结体的诸多“投入”要素之一,公司资产上附着了大量的利害相关方的请求权,股东享有制定、修改章程的排它性权力,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像所有权人那样处分公司资产。借鉴域外立法例,股东不得以普通决议就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做出决议。建议删除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而代之以规定“除法律和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享有经营公司的全部权力”,同时删除该法关于经理的职权规定,而将其委诸董事会聘任经理层的聘任合同。

关键词股东会权力;董事会权力;公司合同;利害相关方;公司章程

 

 

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构造论_以合同为进路的分析_罗培新.pdf

 

 


文章出处:《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