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证券违法行为人或相关者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基金是一种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创新是在我国目前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制度供给不力,由中国证监会强力推动的结果。证券纠纷涉及的人数众多、社会关系复杂及其特有的技术性都使得解决这种纠纷相对较难。在我国当前的行政及司法体制下,由居于证券市场主导地位的中国证监会推动违法行为人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基金,可能并非完美法治制度中的“优中选优”,仅是一种现行制度中的“劣中选优”,但它是符合我国司法供给有限情况下的满足股民权利保护需求的一种制度创新。
【关键词】证券投资补偿基金;平安证券;“万福生科案”;制度创新
论我国证券投资补偿基金制度的构建_徐强胜.pdf
版权所有 © 2014 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