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证券法》修改过程中首先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包括:股份大量持有与增减信息披露监管,协议收购中的信息披露监管以及重大资产交易中的信息披露监管。其次,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监管制度,包括:要约的变更和撤销、预受股东的撤回权、要约中的定价原则和支付方式、余股强制挤出制度安排以及要约收购豁免等四个方面。
【关键词】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检讨与完善;《证券法》修订草案
【基金】“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研究计划”系列研究课题中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上市公司收购监管制度完善研究_兼评_证券法_修订草案_第五章_李东方.pdf
文章出处:《政法论坛》201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