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最初是商业道德义务和私法义务,伴随着金融创新,其成为监管制度中的公法义务。我国现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规则涉及40多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性规范,但立法中对适当性义务内容规定各异,且还存在大量内容交叉重复的现象。为完善我国适当性义务法制化,应当正本清源,从适当性义务性质入手,探讨法定化是否必要,厘定法制化路径,在构建多层次立法体系的同时合理配置义务内容,全面统一适当性义务规则体系。
【关键词】 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法定化;多层次;自上而下型
【基金】 湖南省博士创新项目资助
我国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法制化研究_翟艳.pdf
文章出处:《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