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处置有三套可供选择的程序,即行政处置
程序、刑事诉讼程序、商法清算程序。相应地,在上述处置程序的选择上,也有三
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处置程序缺陷众多,同时,它既不应当处置私人债权债务,也
不应当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主导甚至领导关系。刑事诉
讼程序难以承担此类涉案财产清算的大任,也不宜在刑事诉讼中大量援引民商事实
体法并对民商事纠纷作出判决。这种涉案财产的清算应当适用商法清算程序。商法
应当尽快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以便于依法进行涉案财产的清算,刑事诉讼法也应当
对商法清算程序予以尊重。
关键词:非法集资 涉案财产处置 行政处置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 商法清算程序
一、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问题
(一) 对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质疑
(二) 现行法中可供选择的三套程序
(三) 与现行法相应的三种观点
二、对行政处置程序的评论
(一) 行政处置程序缺陷众多
(二) 取缔权及其程序不应过度延伸
(三) 法院不应当参加部际联席会议
三、刑事诉讼程序无力担此大任
(一) 刑事诉讼程序难以完成的任务
(二) 刑事诉讼程序不能涉足的领域
(三) 涉案财产处置一并审判的困难
四、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选择
(一) 商法清算程序的选择与完善
(二) 刑事诉讼法应当尊重商法清算程序
(三) 过渡方案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商法之维.pdf
文章出处:《法学研究》 201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