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纳税人概念的嬗变
(一)现代公民概念的建构
宪制将政治结构简化为两个极端:国家(政府)与公民。无论是倾向于权力的宪制模式还是倾向于法治的宪制模式,都在试图合理界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中谁是最根本的,谁是更重要的历来是宪政理论研究的核心。可以这样说,正是在现代公民这一概念的建构的过程中,国家才建立起在宪政背景下行使权力的合法性。
首先,现代公民的概念起源于社会个体的主体性观念。在前宪制国家,无论是在教会国家还是在封建制和等级条件下,个人或是在精神上附属于教会的教民,或是在政治地位上从属于封建领主的徊农继而成为从属于封建国王的臣民,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主体,一直受着身份的制约。至启蒙运动开始为每一个个体树立其独立的人的意义,从哲学到政治学,重新建构起一种关于人、社会与国家的理论: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人而组成的,而不是相反。必须始终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当做手段来对待。社会和国家的建构始终以人的安全和和谐共处为目的,个人在逻辑上和道义上都居于优先地位。因此,关系总是显得不及实体那么充实,在其中人是实体,而社会和国家是关系。
康德在其著作《历史批判文集》中指出"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即脱离不经别人引导,就对自己的理论无能为力的状态,要敢于认识要有勇气运用自己的理智。"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口号。它所要克服的障碍,一是懒惰,一是怯懦。绝大多数人都把公开运用自己的理智思考看做是非常艰辛,而且非常危险的事情,他们需要保护人,保护人也小心翼翼地使他们不敢越雷池半步,因此只有很少数的人才能通过自己的精神奋斗而摆脱不成熟的人云亦云的状态。启蒙运动就为人们摆脱这种状态提供了方向。正是在这种尊重理性、承认个人的主体性,即承认个人应当依照自己的抱负塑造甚至再造自我的观念之上,才可能在实践中破除封建等级。个体的主体性概念并非鼓吹自私自利,而是主张个体具有自主性以及个体之所以为主体的价值。其他个体或集体(如社会、国家)必须对个体价值给予高度的重视,不能动辄以大我之名侵犯之或要求其牺牲奉献。公民主体性地位的确立,确立了国家不能吞并公民的所有自由的原则。18 世纪以降,自主的公民观念已经成为一种理性,一种超越实在法之上的自然法理念,不同模式的国家特别是在宪政模式的国家,都在确认和保护公民主体性地位的基础上,以不同的形式界定国家和公民行使权力的范围。一般而言,公民相对自由的领域称之为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差别在于,国家所涉及的是一种垂直性关系,无论是权力的产生还是权力的运用,都是发生在国家与公民之间,这显然是垂直关系;而在社会之中,所有关系的发生都是水平的。税收关系就是一种垂直关系。
其次,每一个个体都具有道德自主性。15 世纪至17 世纪的宗教改革使普适化的道德自主原则确立,促使每一个社会个体从主观上摆脱宗教传统和政治制度的束缚。任何个人,无论其社会地位怎样,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的人生道路。
正是因为个体的道德自主性,权利已不依赖于某一教王或教义偶然性的考虑,而是由理性之法所赋予的,"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③洛克对于自由的主要论证是,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在自然状态下没有法律或者至少没有已知和不变的法律,因而为了自由人们必须成为立法者。而更为重要的是,所有的人都能得到这种理性之法所赋予的权利,即权利的普遍性。权利的普遍性法则可以表述为"外在地要这样去行动:你的意志的自由行使,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和所有的其他人并存。"基于此,宪法上才规定公民的三种权利:" (1)宪法规定的自由,这是指每一个公民,除了必须服从他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法律外,不服从任何其他法律;(2) 公民的平等,这是指每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在人民当中还有在他之上的人,除非是这样一个人,处于服从他的道德权力所加于他的义务,好像别人有权力把义务加于他;(3) 政治上的独立(自主) ,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的权利,因此,一个公民的人格的所有权,除他自己而外,别人是不能代表的。"
公民道德自主性的存在,使得国家必须平等地对待公民,必须尊重公民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基于社会等级和具体情况的特权没有存在的余地,国家的统治只有建立在不考虑个人的特殊情况、能够反映一般要求且仅仅是为行为提供一定框架的规则之上,才取得持续统治的合法性。
最后,个体的主体性和道德自主性所引起的一个重要实践结果,是公民拥有了一个任何人都不能干预的领域一一私域。私域从更广阔的意义上来说是指社会个体有权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领域。熊彼特曾经叙述过私域建立的过程"那些把整个个人都放到超越个人的目的体系当中的陈旧形式消失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经济成为他们生存的核心,于是私人领域建立起来了,它和公共领域相互对应,也可以相互分离。"
私域的独立存在意味着政治不再是界定社会生活最主要的领域,政治逐渐被缩减为一个仅仅由规范个体私人行为的抽象而普遍的原则(即法律)所架构的领域,政治不再成为一种生活的方式(如希腊那样) ,不再是一个规范公民之间关系的空间,而是一个个体为维护个性而抵抗国家侵犯的地方。因此,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各自分为两个领域:一是属于自己利益的权利范围,例如私有财产权和即得权;另一个是属于整体利益的权利范围,例如统治权和国家公民权。⑧私域的存在就给个人权利的张扬提供了不受公权力影响的平台和领域。
(二)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政治意义
三、我国纳税人概念的重构
(一)我国纳税人问题产生的根源
(二)纳税人概念重构的必要性
(三)新旧纳税人概念之比较与评析
(四)纳税人概念重构给中国带来的积极影响
文章出处:《经济法研究》201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