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证券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制度规范不明确,并不具有可操作性.美国的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主要由投资者、发行方式、信息披露和转售等四个方面构成.我国法对此不必亦步亦趋,而应当在“保护投资者,兼顾融资便利”的双重目标下,遵循“尊重意思自治、间接适度干预”的理念,以投资者为中心,构建符合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通过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可以减少在发行方式、信息披露和转售等方面对意思自治及融资便利造成的阻碍。
关键词:证券非公开发行;合格投资者;证券法;美国法
基金项目:广东省优秀青年教师培养项目
论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的重构_以投资者规制为中心_张保红.pdf
文章出处:《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