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雪阳: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

作者:程雪阳 发布时间:2015-04-10 09:53:00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 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是我国当前土地制度深化改革亟需处理的重大问题之一。通过研究土地发展权的知识源流和制度变迁过程,以及其与土地所有权、土地规划管制、征收补偿标准、公共利益(比如耕地保护)等问题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土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权的组成部分,土地规划管制是作为主权者的国家对土地发展权的干预和限制,而非土地发展权的来源。部分土地增值收益返还社会并无不当,因为土地增值的出现确实与诸多社会因素有关,但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为此,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要实现从"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低征高卖"方式向"市场价格补偿+合理征税"方式转变;在耕地保护、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维护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要实现从"土地发展权国有化+建设用地指标管制"向"规划管制+发展权市场化交易"方式转变。

【关键词】 土地发展权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土地增值社会返还土地规划管制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提高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立法研究”(13AFX006)、“中国地权制度的变革与反思”(14FFX010);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七批特别资助项目(2014T70157);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2014年研究项目“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财产权研究”资助

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_程雪阳.pdf

 


文章出处:《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