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坡:论优先股的发行

作者:张志坡 发布时间:2015-04-15 15:47:00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 股东平等原则的实质是股份平等,它要求相同股份相同权利,不同股份不同权利,优先股的存在与股东平等原则并不冲突。发行优先股影响股东权益至巨,因此,公司之发行授权有其必要。优先股的发行需关注其发行条款,透过合同性设计符合公司需要的优先股。在立法论上,优先股的发行条件、发行规模、发行时期、发行目的、发行条款均不宜由立法予以限制,以实践优先股的合同性格,从而满足公司融资之需要。 

【关键词】 优先股; 股份平等; 合同性; 发行限制; 私法自治; 

【基金】 中国法学会项目(CLS(2012)C49)“公司内部控制体制的法律问题研究”;2012年“985工程”南开大学法学学科建设项目“优先股法律制度研究——以社保基金投资优先股为中心”

论优先股的发行_张志坡.pdf


文章出处:《法律科学》201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