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一、政府监管者在干预经济和金融活动中的缺陷
(一)政府监管者干预经济活动时的固有缺陷
(二)政府监管者干预金融活动时的特别缺陷
二、中国政府性证券监管的实际运行缺陷
(一)繁复的事前管制流于形式,弊案丛生
(二)事后执法力度和明晰性不足
(三)过大的行政权妨碍了市场自律机制发挥
(四)偏离监管者中立本位,直接干涉市场运作
三、中国的政府性证券监管存在不足的原因
(一)证券监管目标时常受到其他政策目的的影响
(二)国有经济主体有较强的政治经济游说能力和抗拒监管执法的能力
(三)监管者权力行使的受制约度和被问责度较低,掌控的市场资源却很多
四、政府监管的弥补者:作为法律实施机制的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发起机制有益于证券法律实施
(二)民事诉讼的处理机制有益于证券法律实施
五、“诉讼进、监管退”之可行性的制度环境分析
摘要:政府性监管是一种主导性的证券法律实施机制,但其内在缺陷不可忽视。在中国,尤其存在如下问题:繁复的事前管制流于形式,事后执法力度和明晰性不足,过大的行政权妨碍了市场自律机制发挥,偏离监管者中立本位,直接干涉市场运作。而其原因主要是:证券监管目标时常受到其他政策目的的影响,国有经济主体有较强的政治经济游说能力和抗拒监管执法的能力,监管者权力行使的受制约度和被问责度较低,掌控的市场资源却很多。作为一种针对性的平衡策略,证券民事诉讼的发起和处理机制都能相应地予以裨益。
关键词:证券监管 证券民事诉讼 证券市场 证券法
政府性证券监管批判及与民事诉讼之权衡_缪因知.pdf
文章出处:《交大法学》201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