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美国《众筹法案》中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启示

作者:刘明 发布时间:2015-03-14 09:50:50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 为促进股权众筹产业的发展,美国《众筹法案》创立了集资门户这一全新的众筹平台类型。相较于注册券商,集资门户的设立门槛较低,但其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只能从事基础性的信息和交易中介业务,禁止以任何方式参与或影响投融资双方的证券交易。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范应借鉴集资门户这一制度设计,在平衡兼顾各方主体利益的基础上,对众筹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尽快结束目前我国众筹网站的无序经营状态。

关键词: 股权众筹; 集资门户; 众筹平台; 众筹法案; JOBS 法案

美国_众筹法案_中集资门户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启示_刘明.pdf



文章出处:《现代法学》201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