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甦: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

作者:陈甦 发布时间:2014-12-17 17:54:39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改革理念的确立,决定了其体制发生由"限定市场、余外政府"模式向"限定政府、余外市场"模式的结构翻转,也决定了今后商法建构中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原则、思路与重点。应当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需要、政府与市场的应有能力、商法宗旨及实现机制,确定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政府在商法机制中应实现职能转型,识别功能上政府由监护转向服务,选择功能上政府由主导转向辅助,规制功能上政府由管制转向治理,调控功能上政府由直接转向间接。 

【关键词】 商法建构; 政府与市场; 政府职能; 

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_陈甦.pdf


文章出处:《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