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清华:论我国私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作者:梁清华 发布时间:2014-12-17 17:56:48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 我国目前的私募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最严重的问题是对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缺失。为保护投资者,立法上需要完善我国私募信息披露制度。美国是世界上私募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对私募投资者保护较为完善的国家,其有益经验可以为我们借鉴。在我国私募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上,立法的原则应当是在保护投资者与降低私募融资成本之间做到谨慎平衡的同时,更偏重于对投资者的保护。与此相适应,在理念上,应当以反欺诈为核心,突出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应当建立私募区分信息披露制度,并在强制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增加自愿信息披露内容。 

【关键词】 私募信息披露; 投资者保护; 信息披露反欺诈; 强制信息披露; 自愿信息披露; 

【基金】 2013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研究”(项目批准号:13SFB2034)阶段性成果

论我国私募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_梁清华.pdf


文章出处:《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