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得税法第15 条第1 项规定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申报制度,经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696 号解释宣告违宪。违宪的理由认为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对于夫妻薪资以外的所得,强制合并计算税额,较个人单独申报计算税额,增加其税负部分,违反宪法第7 条平等原则。同时也认为这样的制度,有违国家对婚姻及家庭的制度性保障。本文乃就大法官宣告违宪的理由,以及参与作成该号解释的大法官所提出的协同意见书或不同意见书,作综合的整理及评析。再根据我国现有税法架构,提出法律修正的建议。
关键词:课税单位、个人单位制、消费单位制、合并申报、婚姻惩罚
目次
壹、前言
贰、综合所得税课税单位的法制设计
一、课税单位与税捐负担的关系
二、课税单位的种类
个人申报制
家庭申报制
所得分割制
三、我国现行法制的分析
参、大法官释字第696 号解释的内容及其争议评析
一、解释的内容
夫妻非薪资所得强制合并计算违宪
系争规定违反平等原则且形同对婚姻的惩罚
二、解释中的宪法争议问题评析
婚姻与家庭受宪法的制度性保障
平等原则的审查
比例原则的审查
夫妻所得应采取何种税制属立法裁量
肆、大法官释字第696 号解释后法律修正的建议
一、立法者有权决定夫妻所得税制
二、现行法制违反平等原则的修正方向
现行法违反平等原则的解析
劳务所得都应该分开计税
三、容易以财产移转避税的所得仍应合并计税
四、所得税法第15 条的修正建议
伍、结论与建议
夫妻非薪资所得合并计税的宪法探讨——评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696号解释.pdf
文章出处:《东吴法律学报》25卷3期(201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