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林:“对赌协议第一案”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作者:潘林 发布时间:2014-08-29 11:11:35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 "对赌协议第一案"判决作为金融创新中公司法管制干预契约自治的重要样本,其管制目的与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悖论、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的武断捆绑及管制方法的细则化误区,存在脱离私人选择、抑制和扭曲私人选择、遮蔽私人选择等问题。主体理性选择是商事秩序的基石,公司法管制对契约自治的干预应作如下改变:在技术维度上,认真对待交易,克服管制的裁判惯性对完整理解交易构造的障碍;在规范维度上,限缩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范围,将否定合同效力作为实现管制目的的最后手段;在方法维度上,从细则化转向程序化,在主体的选择和竞争中为金融创新释放更大的自治空间。 

【关键词】 “对赌协议”; 契约自治; 管制; 理性选择; 效力性强制规定; 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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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