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税捐稽征法之于税法,有如行政程序法之于行政法,不仅规范行政程序,亦包括行政实体法。是税捐稽征法,不仅规范稽征程序,亦规范税捐债务法基本原理,可谓税法总则。税捐稽征法作为税法总则,早在1976年10月22日公布施行,当时系规范人民与行政机关之行政程序法,在法治发展史具有重大意义。可惜行政程序法在2001年1月1日施行,税捐稽征法并未同步修订,其正当法律程序与法治国家之要求,较之行政程序法严谨度多有落后,其后行政执行法、诉愿法、行政诉讼法大幅翻新,税捐稽征法未能及时跟进;其后行政罚法之制订,亦造成与税捐稽征法适用之困难。
税法自古以来,即为人权中重要一部分,税法富涵强烈宪法意识,与人民基本权关系最为密切。税捐稽征法制定之初,对此有所忽略。迨2010年1月6日公布施行税捐稽征法第一章之一「纳税人权利保护」,虽然从比较法观点,仅就司法院宪法解释有关税法部分予少数汇整,过度抽象不明确;但既作为税捐稽征法开宗明义之规范,表明税法原为宪法基本权之具体化,税法规范人民与国家间主要债权债务及协力关系旨在确保纳税人源自宪法之权利,并应贯穿整部税捐实体法,作为解释适用基准。进一步工作,除立法外,有待行政,特别是司法予以具体化,并填补其法律漏洞。
关键词:税捐稽征、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捐债务法、税捐程序法、诚实信用、基本权
税捐稽徵之法治国要求--国家课税权之基础规范( 葛克昌 ).pdf
文章出处:《国立中正大学法学集刊》第36期(201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