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圣平: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

作者:高圣平 发布时间:2014-08-23 08:44:59         下一篇 上一篇

一、问题的提出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确立了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基调,首次提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为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政策依据。在此背景下,农地流转就再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长期以来,我国农地流转总体规模较小,现行农地流转模式又难以满足不同的实践需要。如何创新农地流转机制,有效实现农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是新一轮土地改革的中心命题之一。农地信托流转是一项与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制度创新,即在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变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据信托原理,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在不改变“农地农用”的前提下,利用其专业规划,并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信托期限届满、出现法定或者约定解除事由时,再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受益人或委托人的身份)恢复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于信托的基本理念适应了农地流转的政策目标,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风险,因此农地信托流转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浙江“绍兴模式”、湖南益阳“草尾模式”、福建“沙县模式”、“中粮信托模式”、“中信信托模式”、“北京信托模式”等各种模式,不断彰显着信托在财产管理方面的灵活性,为人们的思考提供了丰富的实务素材。总结农地信托流转的实践发展,厘清农地信托流转中的法理,无疑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修改以及《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的起草深具意义。

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_高圣平.pdf



文章出处:《法商研究》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