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证券法》上有关短线交易归入权的制度系移植美国相关规定而来,但法律移植的动机向来不甚清晰,立法者对该种制度也似乎从未加以重视。因为短线交易与内幕交易两种制度从立法哲学到规范方法上均判然有别,试图以前一制度来强化后一制度可能出现宏观适应方面的问题,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现行规范性文件在法源上的疑问,也可能给短线交易制度带来微观适应方面的困惑。鉴于采行事前申报和公告制度可望以相对较小的成本实现短线交易机制的功用,因此,在未来法律修订时将短线交易制度加以全面改革即值得详加考虑。
【关键词】 证券法; 短线交易; 法律移植; 事前申报和公告
法律移植视角下的短线交易归人权制度_汤欣.pdf
文章出处:《清华法学》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