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广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

作者:朱广新 发布时间:2014-08-03 09:31:27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结我国惩罚性赔偿规定于近20年间的演进规律,创设了一种比较典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实质上是公法私法二分体制下以私法机制执行由公法担当的惩罚与威慑功能的特殊惩罚制度。其适用应以公法上惩罚制度秉执的理念与原则为指导,无法奉行传统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两种惩罚性赔偿制度,无论是各自单独适用或一并被适用,还是它们分别与罚款或罚金制度同时适用,皆会引发惩罚适当性问题,因而需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另外,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时还会对《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 惩罚性赔偿; 严重侵权行为; 欺诈; 过罚相当原则;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_朱广新.pdf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