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宪法赋予国家征税权并不等于允许国家以任何名义和强度征税。征税构成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审查其宪法正当性需要将引导税、再分配税和财政性税收区别对待。在对财政性税收的合宪性进行个案审查时,需要解决无法查明纳税人的具体税负最终用于完成哪一项国家任务的问题。私有财产权的作用与基本权利的国家给付义务功能类似,都是满足尊严和实现自由的物质基础,但相对于前者。后者只应起辅助作用。在通常情况下,财产税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强度要大于所得税和流转税。
关键词:征税权; 私有财产权; 比例原则; 国家给付; 人之尊严
国家征税的宪法界限_以公民私有财产权为视角_陈征.pdf
文章出处:《清华法学》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