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企业的本质和劳动关系的外部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具有多维性,其基本框架一般由政府干预、单个劳动关系协调、集体劳动关系协调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等构成。其中,集体劳动关系协调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介于政府干预与单个劳动关系协调之间的社会中间层协调机制;政府干预与单个劳动关系协调既直接互动,又通过社会中间层协调机制而间接互动。我国现行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在整体上是"强资本与弱劳动+强政府与弱社会"的残缺结构,并且各个组成部分都存在不足。为此,应当加强社会中间层协调机制,并优化政府干预和单个劳动关系协调,从而在整体上推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形成"强资本与弱劳动+有限政府与强社会"的结构。
【关键词】 劳动法; 劳动关系; 协调机制;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8ASH009)
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整体推进论纲_王全兴.pdf
文章出处:《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