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彩申: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

作者:岳彩申 发布时间:2014-07-10 09:50:58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 理论范式的选择与制度的优化设计是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创新的核心,也是民间借贷法律治理的关键。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主要依赖禁止、限制、打击等命令控制型法律治理模式,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这些传统的法律规制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有效引导民间资本优化配置,也难以防范民间借贷可能产生的风险,存在明显的失灵现象,削弱了民间借贷治理的效果。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架构分析,规范民间借贷必须正视我国民间借贷的现实发展状况,充分考虑其信息约束条件的双重性,转变民间借贷法律治理的传统思维,引入激励性规制的理论范式,以建立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多方合作博弈机制为核心,选择市场准入、区域竞争、税收减免、价格上限、信息保护、主体身份转换等激励规制工具,优化法律制度设计,构建差异化、多样性的规制机制,形成科学的法律激励结构。

【关键词】 民间借贷; 金融风险; 制度激励; 政府规制;

【基金】 教育部哲学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研究”(12JZD03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民间高利贷规制的困境与出路:基于高利贷立法经验与中国实践的研究”(12YJA820091)阶段性成果;并受温州大学金融研究院基金和重庆市两江学者专项计划经费资助

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_岳彩申.pdf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