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表决权能的单独处分会减损其他股东的福利,限制或者禁止股权转让的合约安排可能会侵害股东的退出权,进而减损股权市场对于高管的制约力量,间接推高管理层滥权谋私的代理成本。因而,在创设股权转让的法律结构时,必须在合约自由、资本多数决与降低代理成本之间求取妥当的平衡。法官应认定投票权转让行为无效,以保证投票权与剩余索取权匹配,并保持股东投票权之于高管的约束功能。各国立法大多通过章程约定方式限制股权转让,以抑制代理成本。法官必须本着长期契约与短期契约、章程初始条款及修订条款的差异化视角,区分各类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约定条款的效力。
【关键词】 股权转让; 代理成本; 长期契约与短期契约; 法律构造;
【基金】 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际金融中心法律保障比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抑制股权转让代理成本的法律构造_罗培新.pdf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