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公司法规则的强制性或任意性寻求一个抽象的法理判断标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公司法理学说和公司立法共同面临的基础性命题。我国新《公司法》诸多法条用语的"暧昧"和"含糊",反映了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够清晰,对相关公司法规则的属性的设计亦迟疑不决,造成了不少负面影响。尽管公司法对市场的适应性品格经常使其任意性与强制性规则的界限游移不定,但仍然存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基础性判断标准。立法时应本着公司法的标准合同机制和合同漏洞补充机制之理念,对公司法规则予以类分,并区分初始章程和后续的章程修改,努力探求公司法任意性与强制性规则的法理判断标准,在两类规则的动态均衡中保持公司法的实质正当性。
【关键词】 公司法; 标准合同; 强制性; 任意性;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06CFX01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边界之厘定_一个法理分析框架_罗培新.pdf
文章出处:《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