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生存法则——创新与竞争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3-01-08 14:58:15         下一篇 上一篇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正在飞速发展,而与此不相匹配的是,保护竞争和创新的法律环境缺失。在近日召开的互联网创新与竞争机制法制环境研讨会上,来自中国法律界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以及科研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北京市中院、律师事务所的专门从事互联网行业竞争法研究的专家普遍认为,创新是互联网行业的生存之机和发展之道,创新能力是互联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实质是理念创新、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创新、机制创新的竞争,因此互联网行业更需要《竞争法》,更需要培育优质的竞争文化。 

  互联网面临三大问题:安全、隐私、垄断 

  几年来,中国互联网在竞争过程中,大小摩擦从未间断:雇佣黑客攻击对手、宣传战、口水战……一方面是企业间竞争方式亟待找到合法的边界,另一方面是在竞争中如何保障用户的选择权,如何才能保证竞争和创新的合法有序。360公司总裁齐向东认为,互联网应用普及以后,安全是我们每个人都非常关心的话题。市场需要竞争,只有竞争,才能保证网民真正的利益。 

  与此同时,传统隐私保护界定虽然目前没有争议,但随着搜索、社交网络等网络形式发展,信息碎片化让隐私的概念被放大,比如用户数据被网络公司记录和用于应用开发现象,为用户隐私的法律界定和保护提出了新课题:原来的一些细微的、个体的权利被放大成一个独立的、有个人主张的权利,这种情况下,传统法律法规在网络上的缺陷,也被放大出来了。北京邮电大学教授李欲晓认为,目前互联网依托人际关系的裂变方式传播,很多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改变,原来我们一些法律法规的建立,更多的是原则性的,条规性的,今天当网络出现后,我们传统的法律法规不能去进行细化的可操作性的研究,在网络上存在的缺陷也被放大出来了,使得我们个人的权利更多地容易受到侵害。 

  另外,比起隐私和竞争,行业垄断的问题则更为复杂。《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以反垄断民事诉讼作为案由的案件有53件,有17个案件涉及互联网企业。去年以来,相继有公司起诉百度、腾讯、盛大等网络巨头,但截至目前小公司几乎全都败诉。各领域赢家通吃,强者恒强。这就让很多后来者,遭遇到了“垄断”壁垒,或者是在合作中遭遇强势企业的单边法则。专家认为,互联网的垄断标准目前并不好界定,如果仅以规模看,很多企业大而不强,且多数仅在一种动态脆弱的“假垄断”地位:因为互联网创新技术很快,是动态的。因此从司法操作来看,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去规制更合适,因为垄断的市场界定很难。政府不能在互联网产业里缺位,政府作用会越来越多。因此,大家呼吁中国互联网要开放,不能垄断,不能封闭,垄断和封闭互联网会让中国沦入落后的状态。 

  对互联网竞争依然要持自由宽容态度,防止垄断诉求被滥用 

  有部分政府官员、执法机构的人士认为,虽然互联网行业存在着垄断的问题,但对互联网竞争依然要持自由宽容态度,防止垄断诉求被滥用。 

  从用户角度来说,互联网的技术创新在增强互联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应该给消费者更多选择,而不应成为绑架消费者的利器。用户和消费者接受免费服务,不应该以牺牲自由为对象。 

  但前年发生的3Q大战,尽管都是以用户权益保护作为基点要求用户选择,但受损失的恰恰是用户的利益。因此用户不得不对网络的信誉度、网络公信力打个折扣。 

  尽管如此,专家也不建议强化管制,特别是互联网市场中问题比较多的时候,政府也不要太主动,如果管制的话,主要管制行为,同时互联网市场要充分发挥《竞争法》的作用,对创新模式保护不能低于对技术创新的保护。 

  对此,工信部电信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续俊旗博士认为,一方面互联网的特点是动态竞争,企业发展很快,规模很大,是双边市场。互联网的很多问题归结于创新不足,总体上是大而不强。那些所谓的“垄断企业”,实际是靠用户的规模,靠市场规模的方式而不是技术创新和靠知识产权,这就造成了大家的业务同质化、竞争同质化,所以商业模式趋同化,带来竞争不规范的问题。因此业界更多是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二是认定“垄断”很难。这涉及如何界定市场边界?传统的界定方法是否完全适用于互联网经济条件下对市场主体相互市场的界定? 什么是“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现在《反垄断法》出台时间比较短,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个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判定。 

  续俊旗认为,从欧美反垄断实践看,一是看有没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看是否构成了捆绑,阻碍了竞争,产生了一些不好的效果。我国尽管有法律,但配套制度很缺乏,在行业怎么适用《反垄断法》仍然处于探索中。他希望国务院法制办和相关主管部门配合出台一个指南。也希望行业主管部门和反垄断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合作、协调、信息共享。要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行为,考虑到《反垄断法》适用不成熟,在难以判定的时候,可以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兜底的作用,因为该法较为成熟,可优先使用。他说,互联网很多问题没有结论,政府不能缺位,需要法律界共同的支持。 

  发改委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说:“作为执法机关追求现行法律框架下,怎么样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和理解?这是我们特别需要注意的。”“我们针对每一个行业的检查,事先会跟行业主管部门有一个充分沟通,碰到很多专业问题,我们会借助两个途径解决,第一邀请行业主管部门跟我们一起检查,依法我可以不请他,但为了把工作做到更好我可以请他们去调查,在研究案情、分析证据、确定定性思路的时候,充分听他们的意见。还有依靠专家。”她也坚持认为,价格法在某种程度上讲会在互联网监管中起到一定作用。 

  创新不足仍是我国互联网的主要问题 

  工信部政策法规司局巡李国斌在点评诸位专家的发言中说,如何保证互联网在原有生态环境条件下有足够的生命力?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来看,对待这样具有新型生态的行业,尽管它面临着发展和管理中的双重问题,我们还应该给互联网的发展以更大的宽容,创造宽松的环境,使互联网做到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互联网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还应该进一步完善它的创新发展机制。 

  如何保证它的创新呢?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竞争作为重要杠杆是不可缺少的。国家为了加强互联网的管理,互联网已经形成三驾马车的管理机制,工信部作为互联网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是对互联网行业的市场准入、资源管制配置等方面工作进行管理,国务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就互联网内容管理进行管制。网络的安全和违法犯罪的惩治打击问题也成为我们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公安等有关部门和现实社会一样也是互联网的安全之王,三家围绕互联网发展从各自不同角度形成有效机制,共同管理互联网。 

  齐向东认为,维系互联网的健康生态环境,网站服务商、政府和网络安全公司,需要做到三位一体,一个都不能少,“三者必须是相互促进、相互维系,才能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创新发展、共同保障用户在互联网中的合法权益。” 

  传说中国互联网创业者有三个逃不出的宿命:生、死、腾讯。其实,在巨头的阴影下生存,不仅仅是对中国互联网创业者的挑战,即使在美国,Google、Apple、Amazon、Facebook也一样在挤压着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如何在巨人身边活下来,长起来?这的确是个没有答案的问题!


文章出处:人民邮电报2012-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