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方财税法总论
陈清秀介绍台湾地区地方财税法制的现状,指出在收入面存在以下问题:地方政府自有财源普遍不足,大幅仰赖统筹分配税款及补助款支应;中央政府减免税捐规定,侵犯地方税收权利;地方财政努力不足,岁入应收未收造成财源流失。在支出面存在以下问题:教育、社会福利负担沉重,排挤经济发展支出;中央立法地方执行,并负担经费,造成地方财政压力;人事费用沉重,造成支出结构僵化;地方选举,政策买票。他建议,应当以任务责任与支出负担链接为中央与地方财政负担的划分原则;建构涉及共同任务事项或法定义务办理事项的中央与地方协商机制;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修正方向是统一地方税收、扩大中央统筹分配税款规模、中央统筹分配税款分配以公式入法、基准财政能力衡量指标之法制化及由县订定分配办法确定中央统筹分配税款分配乡(镇、市)部分。
蔡茂寅指出,地方自治团体为统治团体性质的公法人,既属宪法所明文保障的制度,复为保障、增进居民之基本人权所必须,自以保障其有类似自然人的生存权为佳,而此等保障,一般即集约在地方财政权。地方财政权之保障,首要在于确保地方之财政自主性,其方法有二:一为确保地方之自主财源;二为地方支出自主性的确保。地方自治之保障既然系以财政权之保障为枢纽,则地方就其事先不可预期、事后又无法拒绝之法定支出,至少在程序上应该保障其有参与权。地方财政的营运,与国家财政一样,受到健全财政主义的拘束。台湾地方财政存在有“既患寡,又患不均”的问题,然而,在地方财政普遍困难的现实情况下,浪费的情事还是难以避免,加强居民监督,业已成为紧要的课题。
俞光远指出,推进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法治化:应深化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应推行地方财税配套改革;加快财税立法,促进中央与地方财税关系法治化。同时,必须加快县乡财源建设:合理划分县乡财政收支范围;加大省级财政对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陈乃新、李思圆提出,国家作为政治国家,财税和财税权应当“能集则集”;而国家作为经济国家,财税和财税权则应当“能分则分”。前者,中央与地方财税权的配置,主要通过行政法调整行政征收关系来处理,此时财税法是官民交易契约法。后者,中央与地方财税权的配置主要通过经济法调整合作关系来处理,此时财税法则是官民合作契约法。我国中央与地方财税权有必要按照扩大地方财税权来进行配置。
黎江虹认为,财政分权不仅是政府间的分权,也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分权,我国财政分权的过程应当是纳税人拥有权利的过程,应是权力权利的互动平衡等观点。
郑琳认为,地方政府拥有相对独立财政地位或经济地位的内在需求,并引发地方政府畸形的财政行为,而当地方政府拥有了独立、充足的自有财政收入后,又常常做出不利于中央宏观调控,甚至不利于全民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行为。解开怪圈的关键在于给地方政府以合理财政权力。
甘功仁指出,影响“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的最大障碍性因素是改革的财政管理体制与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不一致,产生了两个“婆婆”的问题。“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其实质是地方权力的再分配,涉及到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非单一性。
杨萍认为,我国县财政困难的根源,并非主要源于分税制和市管县的财政体制,而主要源于浮夸风和无视制度的观念与恶习。
陈少英指出我国地方政府在保障民生方面财政支出存在“越位”、“缺位”和“空位”,深层次原因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划分模糊,事权和财权严重不对应,以至制约了地方政府积极承担保障民生的财政支出责任。
李玉虎指出,地方财税体制以及财税法制化改革,是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框架下展开的,在维护中央财政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立法权,建立地方财税法制体系;依法划分中央与地方财力与事权的基础,调动地方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同时规范地方权力运行,避免地方税收恶性竞争。
王子正指出,良好的地方财税法制体系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国民财富的分配以及社会机制的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应改变税权关系、完善财税法律制度和保障财税征管。
顾海祯提出,完善分税制的财税体制,应确立充分考虑地方税源、照顾普遍性、鼓励发展基础产业、便于税收管理原则,建议对现行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国家公共收益税,其中国家公共收益税由中央政府与各地方政府根据政府的支出需要的比例分成,而不论它的税收的来源地,在全国范围内根据中央与各地政府的支出需求比例进行分配,以代替现行的转移支付手段。
魏俊指出,当前我国地方财政预算在预算体制和预算过程两个方面都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完善地方财政预算的统一,应当加强政府预算的法治性,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综合预算,加快“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完善、推广和应用。
刘丽指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既有先天的自然因素和历史原因,又有人为的政策倾向,而税收优惠和财政转移在其中起了关键性作用。税的统筹分配应去政策化的税收制度,规范税权的合法运行,让全国公民能够享受到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实现公民真正意义上的移居自由的权利。
陶清德认为,应坚持“依事定责、量责为入”的原则,确定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支出责任和收入关系,从四个方面深化现有财政体制改革,使其趋进分税制的本真:实行“依事定责”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责任;实行“量责为入”的原则,确定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规模;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促动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改革现行税制结构,构建地方税制体系。
戚垠川以财税法角度为切入点,从分税制改革、转移支付、中央地方责任划分等方面对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提出建议。
六、区域财政政策与法律
任际、马喆指出,老工业基地需要主体功能区域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的规划,财政政策凭借其突出的资源配置职能,对老工业基地主体功能规划有重大的政策引导作用。同时,为了减少行政操纵财政,财政法在社会正义价值的基础上规范财政目标、原则及其制度,对老工业基地主体功能规划具有重大的保障作用。
张富强通过对广东省以及周边省份财政支出情况的分析,提出加强泛珠区域合作、完善泛珠区域财政支出应当以建设公共财政为目标、以完善立法为主要手段、以规范支出范围,加强支出监督等方式来实现。
马存利指出,资源型地区的地方财政表现为对资源的依赖性,由于资源面临不可再生、资源型产业结构单一、环境治理费用高等原因导致地方财政面临可持续发展的困境。因此应当向资源型地区加大纵向和横向转移支付力度、增加专项转移支付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积极发展接续产业、设立财政(预算)稳定基金、调整相关税收政策,提高煤炭、天然气、石油资源税税制。
白晓峰分析国家在山西设立综该区的战略意图与山西省综改区要承担的历史使命,探讨综改区税收法律制度应秉承的理念、承担的功能,以及构建适应综改区改革和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
施锐利、池京升提出了进一步促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要加快绿色税制建设,促进高效生态产业发展;促进高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胶东半岛海洋产业优势;促进临港物流产业,充分发挥鲁南临港产业带优势;加大政策评估力度,做好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和前瞻性调研。
七、转移支付法
余涛、宋文丽提出,“包容性增长”强调的是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倡导一种机会平等的增长,其最基本的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是实现“包容性增长”理念构想的最好制度选择,应定位于公平,缩小区域差距、倡导共享成果、追求公共服务均等化。
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转移支付,席晓娟指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公民基本人权在财政领域的体现,应以财政均衡为原则,以财力与事权相统一为基础,赋予地方政府以收入征收权为核心的地方财政自主权,保证本区域内公民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与此同时,以均衡性转移支付为主要途径,辅之以推行“省管县”制度、取消税收返还制度、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等途径,实现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均等化。刘东涛分析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化的表现及原因,认为应通过立法手段来化解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困境。方赛迎指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是现阶段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解决“三农”问题的至佳切入口,建议健全公共财政基本法律,构建起事权财权明晰的地方财政分权框架,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立法建设,以确立起具有普适性、稳定性和长效性的农村公共产品资金供给机制,保障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关于横向转移支付与对口支援,徐阳光指出,我国对口支援机制具有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雏形,只是欠缺法律规范的调整,以行政主导形式呈现,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功不可没。我国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参考德国的“纵横均衡”模式,以此为契机,在地方试行的基础上予以推广。徐蓉认为,对口支援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它在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帮助灾后恢复重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方面都能起到较好的作用,这种有效的方法不能仅仅停留为一种应急性的措施,应逐步为以地方财政均衡化为目标的一种常态制度。
王金秀指出,德国预算体制和地区差距大的国情与我国具有相似性,我国应借鉴德国均衡性体制成功经验,以第一大税种增值税为突破口,调整政府间的分税理念,建立起税制—分税制—转移支付制度联动的均衡机制。
宋槿篱、申思、黄品红认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监督制度。
王李娜指出,“省直管县”体制下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支付结构不合理、资金使用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八、地方非税收入管理法
周刚志提出,地方“土地财政”的宪法根基,不仅在于“租税并存的财政分权体制”,更在于宪法文本所确立的“赶超型战略”。它所产生的宪法效应,不仅在于促进了社会经济高速增长等宪法上“国家目标规定”之实现,亦在实质上侵害到公民的“自由权”、“生存权”等基本权利,其间已经隐含了宪法规范的效力冲突。为此,我国需依循“人权保障”的宪法理念,在整个财税法制领域贯之以“量能课税(费)”、“生存照顾”等法治原则,建立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推进法治化的财政支出制度改革。
闫海主张以“公共收费”取代或统一诸如“政府收费”、“行政收费”等提法。地方公共收费以分配正义处理公民之间关系,以对待给付处理公民与政府关系,以及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地方公共收费相对税收具有优越性。我国应当遵循宪政原则,进行《公共收费基本法》制订、地方公共收费的民主化、收费标准科学化及征缴程序规范化的改革。
谭立指出,我国地方非税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各部门单位权限划分不清,盲目立项、乱收乱罚、监督乏力等问题严重,根本原因在于地方非税管理权未能进行科学、有效配置。
史正保、邓 亮从我国彩票市场的发展历程出发,立足甘肃省彩票市场的现状,针对甘肃省彩票公益金在提取、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朱润喜针对内蒙古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指出虽然对加强内蒙古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存在计征方式不合理、排污总量确定不科学及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等缺陷。
九、地方债务风险的法律控制
华国庆指出,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存在规模偏大、主体多元化、家底不清、管理混乱等问题,可能诱发财政危机,建议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法律制度,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法律制度、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约束与监督机制、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地方债偿债基金制度。
刘映春、佟轶指出,地方政府债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为应对地方政府的巨额债务,一方面要通过政策、体制的改变和法制的完善缩小举债规模,另一方面要合理用债,有序还债,从而最终解决地方政府债务危机。
关于地方融资平台,杨志清、吕正伟、马良指出,地方融资平台由于国家政策的推动、银行自身贷款投放的冲动,加上地方政府管理能力的缺陷,面临着很多风险。地方融资平台出现的问题,集中暴露了现行地方财税法制在民主、法定、公平、效率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冯果、李安安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泛滥成灾是造成我国地方债务虚高不下的关键性肇因,其不仅是财政法制度设计缺位、错位与越位的产物,也折射出财政分权的宪政危机。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需要引入公共财政与财政分权的理念,对其进行类型化治理和市场化运作,并将市政债券与均等化转移支付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两种替代机制。
薛钢指出,村级债务问题已经成为困扰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通过对湖北省S地区村级债务进行实证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发展地方经济水平、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推动乡村行政管理改革、拓宽农村金融融资市场、健全乡村债务监督管理制度等建议。
十、地方税权与地方税制
葛克昌指出,地方自治团体为统治团体之公法人,虽非基本权主体,但地方自治制度本旨即为保障并实现住民之基本权,而为国家补充性原则之具体化,此种保障有出于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及制度性保障。受制度性保障之制度,消极禁止以立法加以废止,积极需透过立法者形成制度之内涵。台湾地区地方税实务只有行政权与救济权归属(国税局或地方税捐稽征处)始有现实意义,惟宪法之意旨划归为地方税者应归地方立法,地方税法通则限制地方立法权宜予修正,始符制度性保障原则。就收益权而言,地方税应就实质考察,亦应受制度保障,不仅不宜随意废止,如全面减低税率,亦应让地方协商,与替代性财源筹措。
廖钦福提出高雄市所开征的地方环境碳税,到后续改开征气候变迁调适费,其起因应在地方课税立法权受到高度的减损所致,并且存在违反租税国家原则与特别公课补充性原则,其逃避到特别公课致使特别公课的肥大化,此外还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权关系。
许多奇指出,在宪政的制度层面上,分税制改革缺乏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在宪政的价值层面上,缺乏民主基础的分税制改革难以真正承担起保障与促进人权的神圣使命;在宪政的实践运行层面上,缺乏制约机制的分税制改革难以做到财政权力的理性运行。深化分税制改革必须与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建设结合起来,具体进路为:坚持中央地方之间财政关系的立宪性是根本举措;坚持适度的财政分权是关键环节;坚持税收法定与预算法定是制度保障。
郭维真指出,财政权的调整是地方治理的核心,应结合以下方面予以探讨:中央、地方、个人三者之间的相互依赖、对抗与互动;作为公权力体系的权力分割与责任分割;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推进(可能性与可行性)与法治统一。
汤贡亮、何杨、李俊英借鉴不同类型国家地方税制建设的经验,提出应该在保持中央税权主导地位的同时,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明确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并使得地方税收收入能够提高到合理规模。
贾绍华、曹明星从地方税权正当性依据、合理性范围以及规范化路径等理念出发,提出在央地分权新战略中重构地方税权,促进转型战略的顺利实现。
翟继光提出,税制改革中蚕食地方税收利益的方式有直接取消地方税种、新增税源划归中央、重新划分中央地方税收分配模式以及税制改革隐性蚕食地方税收利益。税制改革中蚕食地方税收利益的原因包括划分中央地方税收收入的规范性文件效力过低、地方无实质税收立法权、中央对地方的垂直领导以及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存在降低了地方对税制改革的抵触。税制改革中蚕食地方税收利益的危害表现在地方对税源、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争夺日益加剧、地方转而寻找新的财政收入来源。在税制改革中维护地方税收利益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固定中央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制度,确立财政收入法定原则,完善财政收入取得制度,加强对地方取得财政收入行为的监督。
沈理平从上海、重庆两地房产税试点立法引发的地方房产税立法权的合法性质疑入手,提出税收法定主义入宪、严格税收立法权的法律界定、限制地方税收立法权等建议。
梁俊娇、孙向南指出,我国没有形成统一的税权划分模式,但是也呈现出一定的共性:在税收立法权方面,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具有的税收立法权相当有限,也就不可能存在彼此之间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在税收征管权方面,沿袭中央税和地方税划分模式,与政府层级之间的关联性不大。
孙红梅指出,地方政府作为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主体,应该拥有一定程度的征税权。但是,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行为有可能会对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某些宏观目标产生一定的冲击,同时也有可能对其他地方政府的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中央政府一般都会对地方政府的税权进行适当的约束。
涂京骞、涂龙力提出,“十二五”时期界定与赋予省级政府税政管理权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并为2020年实行三级分税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王惠指出,税法谦抑性指税法基于其自身形成特质而天然具备并经由立法、行政与司法体现出来的税收国家及其代理者对税权的收敛和私权的敬畏。税法谦抑性是确保实现地方税权的基础,它指导政府间事权、财权、税权划分,并要求税款使用的谦抑。
史俊明借鉴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的有关经验,指出上海要真正成为有影响力的全球金融中心,调整国际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为赋予上海市必要的税收优惠立法权已经势在必行。
吴怡凤针对台湾地方税制问题提出以下检讨:土地公告地价、公告现值及房屋评定价格应贴近市场价格;房屋价值之评定应于兴建完成即予算定;应赋予地方课税权。
胡海指出,应从科学合理划分税权、扩大地方税收收入规模、重构地方税主体税种、优化税制结构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地方税制体系。
段晓红指出,加强地方税制建设既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又能有效调节地方经济发展,避免地方债务风险。现阶段中央主导央地财政关系是制约地方税制发展的体制瓶颈,完善地方税制,必须实现央地财政关系法治化,保障央地财政关系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包哲钰、徐忠方回顾建国以来地方税制的变迁,分析现行地方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权、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及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等建议。
李伟、刘宏光建议,从明确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优化地方税体系运行的法律环境与完善地方税税制结构三个方面着手地方税收体系改革。
于海峰、崔迪针对我国地方税收体系,提出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税种,科学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收入分配关系;确定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明晰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划分;提高地方税制法律级次;下放地方税法立法权。
门世宾主张,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的税收立法权;按照事权及税种的功能,合理配置地方税税种;建立以财产税和行为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改革现行的某些地方税种,适时开征新税种。
李广舜主张,合理划分税权;改革税制结构;加强税收征管。
十一、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法律规制
叶姗指出,我国股票转让所得课税规则的变迁经历了“征税—暂免征收—部分恢复征收—返还部分税收”等四个阶段,相应的法律文本分别是《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核心内容为给予、取消及变相恢复税收优惠。规则的变迁过程反映了税收减免权在中央政府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及其冲突,斜向府际税收竞争愈加激烈。斜向府际税收竞争源于财政分权不尽规范和规则设计不甚合理等制度成因,形式上违反税收法定、公平和效率原则,实质上侵害税收征纳各方的权益。
毕金平指出,美国一定程度上允许州际税收竞争,前提是不能损害州际贸易。美国联邦法院以贸易条款为基础,根据该条款否定性意义来否决有碍州际贸易的各州规定税收措施的效力,从而规范和制约国内税收竞争。最先法院适用“贸易条款”来裁决各州税收效力的方法主要是形式主义审查法——表面法则,后来采取了注重实际影响和经济效果的Complete Auto's 四部分测试法。美国联邦法院适用“贸易条款”来裁决各州税收效力最为重要规则是反歧视原则,该原则重在观察一项税收措施是否导致州内和州外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在司法实践中美国联邦法院发展出一项排除“贸易条款”适用的原则,即市场参与者例外原则,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限制了贸易条款对各州税收的审查效力。
尚玮指出,政府税收竞争是一把双刃剑,正负效应同时存在,就我国目前而言,更多的是由于政府的恶性竞争产生的负效应。由于财政体制、政绩评价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政府间恶性税收竞争对我国经济社会等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不利于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胡小红指出,地方政府财政竞争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效应,当其积极效应大于消极效应时,即为良性竞争。为实现地方政府良性财政竞争,需要一系列法律制度保障,包括:建立合理的财政分权法律制度;建立有效的地方政府间合作法律制度;建立对地方政府制度外财政竞争行为的监控法律制度。
赵芳春、张振洲指出,分税体制下的地方税权法律制度的缺陷以及实施机制的不健全却导致了税收竞争的异化。因此,健全我国地方税权法律制度,是促进地方税收良性竞争、防止税收竞争出现异化的关键。
文章出处:财税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