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一、农业产业化兴起的根本原因——基于规模效应的视角
二、农业产业化的组织模式
三、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法律对策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造了中国农业的微观组织基础,使得农户成为经营的主体。但是,小块土地所有制在市场化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农业产业化就是针对改革以来我国农业发展中累积的深层次矛盾而提出的。有论者这样评价农业产业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业产业化在全国各地勃然兴起,发展十分迅猛,是继家庭承包制、乡镇企业之后农村改革的第三次浪潮………被称为‘真正的农村产业革命’”。
一、农业产业化兴起的根本原因——基于规模效应的视角
土地经营的小规模和细碎化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而国际经验证明:农业生产是存在规模效应的。如美国,90%的农产品是由年销售额超过5万美元的农场提供的,而占耕地37%的小农场产值仅占10%,且不少小农场处于亏损状态。我国的现实是:农业超小规模且越来越小,经营单位已由改革之初的1.8亿个农户增加到现在的2. 4亿个农户,户均农地规模由8.6亩下降为6亩多,其规模尚不及以小规模著称于世的日本的一半。
农业生产规模的过于微小对农业(包括粮食)生产是十分不利的,因为小规模生产者商品率不高,商品化程度低。 事实上,农业生产的小规模对于农业科技的发展也是不利的,因为农业科技的推广对于耕种几亩地的小农户来说,不仅效果不明显而且经济上也不划算。农业生产小规模的这种毛病,事实上国外也是存在的,但由于其采取了有力的制度安排,因此取得了较好的结果。这里,我们可以对意大利的做法进行一个简单的考察。为了克服土地的小规模缺陷,意大利法律规定了最小的耕作单位。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846条和第847条规定:所谓最小耕作单位应当理解为一个农业家庭劳作必须且充足的土地面积,其划定方式是“应当由行政机关在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之后,根据各地的生产规划和人口概况,按照不同地区分别确定之”。《意大利民法典》第849条规定:“大片土地所有人可以请求被其土地包围的小片土地(低于最小耕作单位面积)的所有人向其转让他们的土地。”第850条规定,“在分别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数块彼此相邻的土地低于最小耕作单位的情况下,可以重新规划,组合各自的土地。”但应注意以下情况:(1)要注重土地调整时所有权的保护——在土地调整时给所有人造成的损失应加以补偿;(2)对征收和强制转移的土地进行严格限制。例如,根据规定,下列七种土地不能被强制转移:①民用住房或者佃农房舍占用的土地;②毗邻建筑物及毗邻建筑物的附属建筑占用的土地;③建筑土地;④菜园、庭院;⑤工业企业或者商业企业存放财物所必须的场地;⑥水灾、山崩或者其他重大灾害发生地;⑦属于土地的特殊用途、地理位置、作物的特性而使土地具有明显的不可分割性的土地。事实证明,意大利在克服土地经营过于分散化上是卓有成效的。此外,作为世贸组织的一员,如何使分散的农业生产应对发达国家农业的挑战,有论者认为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就是迎接此种挑战的重要手段。因为“在今后30年内,影响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一个因素是农业经营单位的规模”。
由于我国的国情及现阶段在民法典中作出详尽的规定以克服农业生产经营的细碎化尚有一定的困难,因此,笔者在此仅提出一些具体设想。概括起来,农业规模的扩大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农户内部规模扩大,即通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集中,使农户经营规模增大;二是农户外部规模扩大,即通过农户之间的合作或不同生产环节的合作,获得规模经济利益。 由于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集中是一个事关农民基本生存的问题,因此,农业产业化被迅速提上日程。
二、农业产业化的组织模式
“农业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广大农户为基础,以龙头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社会化服务为手段,将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实行种养加产供销、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引导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形式”。 农业产业化对提升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从而真正把我国的粮食安全建立在“立足自给、外贸调剂”的基础上,因此其具有重大的意义。由于生产力水平及经济条件的差异,全国各地农业产业化的具体模式不尽相同。有学者从产权关系及利益联结的角度把农业产业化的模式归结为以下三种:
(一)合同(契约)组织模式
这种模式的实现主要是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流通企业通过签订契约(合同)以与农户建立协作关系,形成共同的利益联结机制,从而带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并且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起来,实施一体化经营。该模式的特点是:农户的生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灵活性;农户相互之间关系松散;企业收购农产品一般实行随行就市的价格政策。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即属于这种模式。但由于契约关系的形成是一个双方实力博弈的结果;而公司与分散农户之间的力量对比悬殊,于是公司往往单方面决定服务条款和价格,从而使公司与农户往往难以形成真正的一体化经营联盟。进一步看,由于契约(合同)的不完备性,因此公司与农户双方都存在违约的机会主义行为。当损害或争议发生时,由于现行的仲裁或诉讼的救济方式往往相对高于农户个体的承受能力,因此沉默反而成为一种经济的选择,万不得已则选择行政救济.。 又由于合同制(契约制)组织模式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占70%以上,因此,这就给制度设计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二)合作制组织模式
农民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活动,农民参与民主管理,并根据交易额的大小进行利润分配。这种模式的具体做法有二:一是“合作社+农户”模式,通过合作社独立为农民提供生产、运销、储藏和加工服务,而盈余则对成员进行返还;另一种是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在此模式中,合作社通过与公司先签订合同,然后组织农民生产。合作社事实上发挥了“中介人”的作用。据考察,山东莱阳的龙大集团成为这一方面的典范, 2000年龙大集团被国家农业部等八部委评为全国151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之一”。
(三)股份合作制组织模式
作为对传统合作制的发展,这一模式的具体作法是:农民通过集资入股成为合作组织的成员,拥有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在分配方式上,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二元分配方式。这种组织模式虽然数量不多且规模亦小,但由于其能在两个层面上调动积极性,且克服了第一种模式的松散性的特点,因此这一模式的发展潜力是很大的。股份合作制的实行,农民可以分享到加工、销售的利润,农民的参与感和积极性显著增强。
三、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法律对策
“规范或制度在社会上的存在,取决于它们在指导和评价人类在其社会环境中的活动方面作起的实际作用”。 由于农业产业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对其进行详备的制度安排亦非本文主旨所在,因此,笔者拟就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如何完善我国产业化法律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型构农户与企业(公司、合作社)的平等关系
由于“农民在争利格局下缺少利益代言人,缺少压力集团,缺少与其他组织化程度高的工商组织的谈判代理人”。 因此,在农户与公司或龙头企业的合作中,处于不利地位,使农企关系具有非平等性。如何有效应对此种情况,我们认为应考虑如下问题:(1)应规范农企交往中的格式合同,应规定那些明显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为可撤销条款;(2)可以考虑实行小额诉讼制度,从而减少农户的法律救济成本; (3)要树立自愿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价值取向。对于农业产业化,农户应该有完全的自主权。我们认为,这一点也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例如,泰国正大集团之所以80多年来长盛不衰,其成功奥秘之一就是对农户利益的真正尊重,最终取得了农户、企业双赢的局面; (4)应提高农民组织化的程度,以扩大农民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话语影响力,这将在下文进一步阐述。
(二)规范农企的购销行为
由于我国农民文化素质的普遍偏低,因此,目前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购销关系多数为口头协议,没有或很少有形诸书面文字的合同等法律文书。有的虽然订有书面协议,但内容不规范,责权利不具体,因此,在违约发生后,由于农企地位的悬殊,农户往往损失相对更大。本文认为,这里首先应根据我国的国情来考虑是否存在购销协议,由于农户往往文化教育程度比较低,因此,我们应当以事实上是否形成了购销关系并以此为依据来规范农企的行为。同时,要根据保护农户这一弱势群体的理念,认真贯彻《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维护农户的权利。例如,作为格式合同的购销合同,在农户和企业之间发生条款理解的纠纷时,应当作出不利于企业的解释。
(三)健全农企的法人治理结构
特别是龙头企业,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其法人治理结构:(1)应大力推进股权多元化。因为农企是直接和分散农户打交道的企业,股权多元化利于农企合力的发挥,而一股独大,容易出现违规操作,从而挫伤农户的产业化积极性,而这离不开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2)要建立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如建立产品市场竞争机制、经理市场竞争机制及公司控制权竞争机制,而这亦离不开法律这一制度供给;(3)鉴于股权的分散和农业的市场弱质性这一天然特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建立能迅速应对形势剧变的独立董事制度。
(四)打造农户与农企的利益共同体
市场经济是一种能有效发现价格变动的经济,在信息时代,这种价格发现功能更是被发挥到了极致。由于农企及农户从本质上而言都是以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的“经济人”,因此,一旦价格发生了利于已方的变动,在机会成本加大的压力下,往往会选择违约。如何克服种种机会主义,我们认为可以采取如下两个方面的措施:
一方面,要考虑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愿是前提)以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我们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两个功能:一是提高农户的签约讨价还价能力,只有经过此种环节签订的合同,农户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也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农户的机会主义违约行为。因为分散的农户与企业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势必面临企业的规模经济压力,农户在一种可能完全不利于自己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其执行自然将面临机会主义的时时侵蚀;二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能有效的约束农户的行为。为了保障农民合作组织的生命力与可信度,农户将选择听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安排,并且,农民合作组织由于其特殊的组织架构,可以有效地测度到农户的违约信息,从而能及时采取措施。
另一方面,农企要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农户是农企生命力和利润的源泉,没有农户的支持,农企势必难以为继。因此,农企要持续发展,就离不开对农户的支持。如何构建农企与农户的利益共享机制,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农企可以考虑实行利润保障机制。这一机制的基本构想是:让所有参与农企合作的农户的利润不低于其同行业的水平,从而让农户切实感受到农企与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是保护他们利益的。农企在年终结算时,要对农户所在行业的利润状况进行调查,一旦发现合作农户的利润低于同行的利润,要对其进行补足;二是农企要建立风险基金。这笔基金应当专门用于应对农户的行业风险。比如,养鸡养鸭的农户在禽流感时其利益势必受到重大的打击,在这种情况下,农企的风险基金就应当发挥作用,要对农户进行专项的补贴,至少使其不至于破产或者亏损过度。
(五)完善农企的产业链以拓展利益基础的广度
农业产业化的最终目的是要把农户组织起来,而这主要需要农企在其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由于农业天生就是一个市场弱势产业,这决定了农业行业是一个低利润的领域,在这种客观条件下,农企要发展,农民要增收,靠的就是农企要努力实现“薄利多源”策略:即农企不要企图在某一个环节赚到很高的利润,而是要实现多环节利润收入。以农户与公司合作养鸡为例,如果农企仅仅盯住收购农户的鸡这一环节,势必造成农企和农户之间过于对立的利益格局,如果农企换一种思路:即看到农户要养鸡就需要买饲料、需要买鸡种等等,而将这些环节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实现农户从农企购买鸡种、饲料等一条龙的服务,那么,即使每一个环节的利润相对比较低,那么也能进行利润均衡,同时,各个环节的利润集合起来,对于农企的发展显然就是十分有利的。而农企为了吸引住农户,势必也在这些环节进行一定程度的让利,这对于农户也是有好处的。这样一来,就通过拓展农企产业链的方式,或者说通过对农企的内涵进行扩张,从而实现农企与农户利益的共同增长,并构建成真正的农户与农企的利益共同体。事实上,广东的温氏集团就是通过此种方式而取得企业的成功的。
(六)倡导农企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20世纪以来频繁出现于国外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亦是当今建构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基本思想。企业社会责任包括道德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它以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为责任的相对方,因而不同于企业对股东的责任;它奉行社会本位,因而又有别于企业对国家的责任。 事实上,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明确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之中。 我们认为,倡导农企承担社会责任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农业本身就是一个弱质企业,因此在工业化国家,对农业进行补贴几成惯例。 尽管从终极的角度看,各行业最终会取得社会平均利润,但是这只是从最终的角度看的,而且,这个过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在现实的生活中,各行业的差异是在所难免的。由于农业本身就是一个低利润的行业,是一个社会效益高而经济效益低的行业,因此,如果允许农企无节制地从农户手中赚取利润,势必严重影响农户的利益,进而会影响农业生产。由此看来,倡导农企的社会责任,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委2009年度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粮食安全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9SKC01)。
西南政法大学教师,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牛若峰:《农业产业化:真正的农村产业革命》,载《农业经济问题》1998年第2期。
土地的小规模经营在新的历史时期其弊端更加明显。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资深农业问题专家张忠法所指出的:土地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农业现代化要求专业化生产,将现代科学技术用于农业生产,但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土地分散,户均面积小,不具备采用现代技术的能力和条件,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土地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我国正处在从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迈进的过程中,已经到了规模效益时代,时代着呼唤实行规模经营,发挥规模效益。参见陈克立:《大力促进土地规模经营条件已经成熟》,载《农民日报》2008年5月13日,中国农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agri.gov.cn/JJPS/t20080513_10385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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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晨:《聚集中国农村改革热点和重大问题研究》,131页,山西经济出版社,2001。
据介绍,龙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农产品加工出口为主,属山东省重点企业集团,国家 级重点龙头企业。下辖26个合资和全资子公司,员工20000人,总资产20亿元。经营项目涉及食品加工,蔬菜基地种植,种猪繁育、养殖,木器加工,包装制造,商 贸服务等行业。其中加工的各种保鲜果蔬,冷冻蔬菜,调理食品、FD(真空冷冻干燥)制品,粮油制品,水产品,肉食品和调味品等400多个品种,畅销日本、韩国 、新加坡、美国、英国、德国、俄罗斯等十多个国家。已形成年加工食品14万吨,年完成销售收入30亿元,出口创汇1.6亿美元、利税2亿元的规模。
网址:http://www.bokee.net/company/company_viewCompany/10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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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小额诉讼制度如何构建才能真正惠农,现在看来,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在农户与企业发生纠纷后,由于打官司算不过账来,事实上受害一方多选择了“沉默”。如果是农户违约,企业若要诉诸法律,面临着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其收益是单个农户的赔偿额,有时还因农户家庭经济困难,即便赢了官司也难于执行,而成本则是打官司的费用、时间和精力。两相比较,得不偿失;如果是企业违约,由于势单力薄且缺乏法律知识的农户“打不起官司,也不会打官司”,吃亏后他们普遍认为“胳膊是拧不过大腿的”,因此其态度多是忍气吞声。参见《“公司+农户”中间到底缺了啥》,新浪网,网址:http://news.sina.com.cn/c/2005-04-17/02335670951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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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加农户”的面纱》,网址:http://news.163.com/07/0712/11/3J6ROKTG000124L3.html。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概括起来,发达国家对农业的补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业信贷补贴。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了附属于政府的信贷机构直接为农业提供低息贷款,或者对为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进行利息补贴、贷款担保等以引导资金流向农业生产;二是农业保险补贴。这主要是为了降低从事农业生产的风险;三是农业中介组织补贴政策,即对支持农业发展的中介组织进行补贴。如法国政府就规定,各种为农业服务的合作社创办时,政府给予占投资25%左右的投资津贴,并免去应交的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营业税和地产税。意大利规定农业用油比城市用油价格低一半,农业用电低33.3%。参见周芳、霍学喜:《发达国家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政策》,北京市农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agri.ac.cn/DecRef/WTO/QT/200306/4902.html。但是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农业补贴已经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例如,美国民主党智库专家、哈斯商学院(Haas School of Business at UC Berkeley)教授Laura D'Andrea Tyson在上海举行的“世界女性论坛”亚洲大会上表示,由于新兴市场新增加的收入主要用在了食品的消费上面,因此这种消费结构给农业的资源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如果要实现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和减少贫困,就必须要对发达国家的农业补贴政策进行改革,尤其是美国、日本以及欧洲国家对农业粮食的补贴。Tyson指出,美国、日本、欧洲有些国家每年的粮食补贴占到了整个非洲撒哈拉南部地区总的农业收入的75%。参见《必须改变发达国家农业补贴政策》,载《中国证券报》,昌乐农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sdcl.agri.gov.cn/Html/2008-5-20/2_5264_2008-5-20_6503.html。
文章出处:《经济法论坛》第8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