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法发展报告(一)

作者:“改革开放三十年与中国经济法发展报告”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1-08-19 16:07:14         下一篇 上一篇

目 次
一、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二、中国经济法取得的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
三、中国经济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中国经济法展望

  一、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一)从计划经济体制到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1978—1992)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这次全会彻底否定“两个凡是”的方针,重新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恢复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优良传统,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任务;全会作出的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开始了中国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僵化半僵化到全面改革、从封闭半封闭到对外开放的历史性转变。改革开放催生了中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中国经济法正是这种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产物。198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一致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是当前我国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经济改革与发展内在地需要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国家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规范用于实施和推动经济与社会多个领域的改革,而因民法长期不彰和受苏联及日本经济法学说影响产生的经济法思潮,将此与“经济法”联系挂钩,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开始在改革开放的诸多方面显现出来。
在国有(时称国营)企业改革领域,从1979年开始,通过放权让利、利润留成等掀起了第一波改革浪潮;从1984年到1986年,国企改革主要是以“利改税”、“拨改贷”、企业承包制和股份制改革等方式,围绕增强企业活力这个目标展开的;从1987年开始,国企改革进入了第三个阶段,这个阶段的核心是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经营机制。配合国企改革的这种演进,相关的经济法主要有:《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1979)、《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1979)、《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1980)《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1)、《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83)、《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198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1984)、《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若干规定》(1986)、《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公司政企不分问题的通知》(198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1991)等等。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资产保护问题逐步超越企业层面而日益突出,为此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等。
在财政、税收与金融领域,改革的力度也较大。改革之前,中国的经济体制属于典型的“集权经济”,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拨,生产要素的价格受到扭曲;国家意识到计划经济的低效和弊病,并且为了配合微观领域的放权让利、搞活经济,通过税收、价格、汇率、利率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对财税、物资、外贸和金融等领域进行大幅度的调整,介入国民经济的运行。相关的经济法主要有:《关于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198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1987)、《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1),等等。
随着商品关系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发育,国家对商品关系和市场机制的管控也日益增强,针对市场交易中出现的搭售、转手牟利、囤积居奇、地区封锁与保护等行为,颁布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出现了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规群。这方面的经济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79)、《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0)、(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1981)、《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接壤地区抬价争购农产品的通知》(198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国务院关于在工业品购销中禁止封锁的通知》(1982)《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1987)、《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1987)、《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199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等等。
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变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而且随着承包制的推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钩使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民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都有了很大的改善。除农业外,农民离土不离乡在农村发展工商业的乡镇(村)企业也出现了井喷式发展。与此相关的经济法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1979)、《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198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1985)、《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通知》(1986)、《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1988)、《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决定》(1989)、《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199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等等。
在这一阶段,对外开放始终引人瞩目,外商投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影响。1979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特别是1979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报告》,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试办特区。1979年8月13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内容是扩大地方和企业的外贸权限,鼓励增加出口,办好出口特区。198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正式将“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改革开放之初,在缺少对外经济交往经验、国内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形势下,设立经济特区和专为外商投资及其相关事宜立法,为国内的进一步改革和开放、扩大对外经济交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经济法还在其他很多领域的改革开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向市场经济日益明显的过渡,经济和社会改革的步伐迅猛,而行政性经济的惯性仍十分强劲,改革以一种自上而下、上下互动的方式渐进展开,产生了显著效果,也潜藏着难以预测的副作用,如价格“冲关”引发“官倒”、“全民经商”热,由通货膨胀导致社会动乱等。这些都对经济法提出了更高、更快、更准确的要求。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立之后市场化不断加深,立足于市场的调控、监管初步确立仍有待优化(1992至今)
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会上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成为社会主义史上的一次飞跃,蕴含了对中国经济法的深远影响。1993年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又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入了初步确立和完善的阶段。经济法兼容、兼顾公私,天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契合,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平衡协调国民经济为己任。改革开放以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使经济法摆脱了在社会弘扬私法和私权过程中屡遭贬抑的困境,经济法对改革开放的规范和推动作用得以凸显。
从国企改革来看,《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将我国的国企改革带入一个新的阶段。随着国企改革的日益深入,特别是国家对国企监管方式的转变,超出企业层面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一方面,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意味着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在市场体制下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国有资产天然缺乏人格化的主体这一弱点又导致其极易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中受到损坏或流失。因此在这一阶段,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与国企改革并驾齐驱,出现了诸多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一九九二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请示的通知》(199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1992)、《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199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意见的通知》(199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1997)、《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1997)、《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等等。
与国企改革相联系的企业、公司、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这一阶段也占据着相当的比重。市场经济的启动和深入降低了市场门槛,不仅国有企业日益作为普通、平等的市场主体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也日益崛起,形成三分天下各有其一的局面,资本市场也逐渐发展起来。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999、2004、2005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2005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200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2007修订)、《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2004、2005修订),等等。
在财政、税收和金融领域,这一阶段的改革迈出了新的步伐。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遂于1994年进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从1995年开始又对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了改革,逐步建立了较为规范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加之2002年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我国基本上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体制框架。在金融领域,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作出《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通过金融体制改革,确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的体制,构建了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分离的金融组织体系,并从1994年起实行汇率并轨;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从1996年12月1日起,我国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与此相关的经济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3)、《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1997)、《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等等。
这一时期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第一阶段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取得成功以后,这一阶段的农业和农村改革被赋予了更多的任务。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于2008年10月9日至12日举行,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健全农村经济体制、基本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等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任务。这一阶段的相关经济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199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7)、《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若干意见》(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等。特别是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实施了近50年的农业税条例被废止,一个在我国延续两千多年的税种宣告终结,使“三农”问题的解决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起点。
将市场经济确定为改革目标,一方面加强了微观经济活力、为改革开放的深入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也将日益严峻复杂的市场管理任务摆到经济法的面前。为了保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9)、《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01)、《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2001)、《禁止传销条例》(2005)、《直销管理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等等。尤其是《反垄断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与国际接轨,以它的实施为契机,可望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治建设的进程。
关于外商投资、对外贸易和特区建设,这一时期的主要经济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等等。2001年11月10日,在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我国经过15年的努力终于成为WTO的成员。世贸组织成员在乌拉圭回合作出的所有承诺都是中方的权利,中国将享受多边贸易体系多年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成果,享受多边的、稳定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同时,入世也给中国政府和企业带来挑战,对政府加快转换职能、依法行政,对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加快结构调整以及优化企业管理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最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要求政府职能也有根本性的转换。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将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能定位为“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这一阶段,国家为实行经济调控制定了一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199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1992)、《国务院关于印发〈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的通知》(199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水利产业政策》(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试行)》(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等。另外,针对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国家接连制定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相关法规。1999年3月22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十条意见。2003年9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提出了振兴东北的指导思想、原则、任务和政策措施。还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十分注重经济发展的战略和基本方针。1995年的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实现“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关键是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综上,这一阶段的经济法初步完成从国家干预、包办转向公共管理包括维护公平竞争,演化为一种“现代性的协调互动”。在内容上,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被废止,而另一大批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法律法规纷纷出台,标志着现代中国经济法在立法层面的构架已经基本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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