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法发展报告(二)

作者:“改革开放三十年与中国经济法发展报告”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1-08-19 16:10:20         下一篇 上一篇

二、中国经济法取得的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
(一)中国经济法取得的主要成就
1、法律体系趋于完备、科学和合理
经过30年的立法建构,经济法从起初的零散、单薄逐渐演化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部门法体系,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经济调控和监管法律制度、经济活动和维护公平竞争法律制度等,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科学、合理的经济法体系。
(1)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30年的改革发展,中国经济法的变迁之一是从以所有制为导向转变为以组织和责任形式为导向针对市场主体进行立法,从先前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等,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的相继出台,保障不同主体能够平等、自由、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在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设计过程中,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是改革三十年来经济法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投资经营的基本形式,一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重心所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民经济的停滞不前、效率低下等弊端,主要受制于国有企业的体制性瓶颈;而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国民经济的实力迅速增强,国际竞争力大幅提高,其关键也还是在于国企改革不断深入,并为外商投资和民营经济的发展作铺垫。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逐渐超越了国有企业层面而上升为一个更为重要而复杂的命题,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与《公司法》等一道,对国有财产投资经营关系进行调整。
(2)经济调控和监管法律制度
市场本身并非万能,经济波动、经济周期、通货膨胀等影响国民经济和市场发展全局的问题层出不穷,市场机制本身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天然具有弱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命题,也内在地要求公有制和国家在经济的平衡协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作用的同时,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就必须对经济和市场进行调控、监管。
在财税、金融方面,从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及收入、支出进行划分,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的出台和修订,则标志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法制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产业政策和产业法方面,一系列的规范如《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标志着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和管理由生涩渐趋熟练。
(3)经济活动和维护公平竞争法律制度
在这方面,《经济合同法》等三个合同法合并订为统一的民事合同法后,形式意义上的经济合同法已不复存在,但是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央银行信贷和公开市场操作、政府采购和建设、农副产品定购等合同的实质经济合同法仍然是存在的。这方面的重要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关于进出口活动及其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
2、巩固改革成果,推动改革发展
中国经济法制建设一直以服务于推动中国改革开放为宗旨。改革开放中各项经济政策主导的改革发展,经济法都扮演着极为重要的制度角色。如国有企业改革及国有资产的保护,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巩固与发展等,相关领域的经济政策法治化进程,对改革成果巩固以及推动改革的发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经济法在30年中能够获得重大的发展,其根本的要诀就在于与改革开放的时代大潮流共进退、共荣辱。如果说法律对于经济和社会的改革、发展具有平衡协调、积极推动的能动作用的话,中国经济法近30年的发展就为此提供了例证。综观国企改革、三农问题、宏观经济、市场规制等诸多领域出现的本质性的变革,无一不有经济法的有力保障;而每当改革出现瓶颈、难关,也都能够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辅以必需的智慧、决心和勇气,最终体现为通过制定和实施经济法加强改革开放的力度和深度、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前行。在这一过程中,经济法自身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
3、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立法体制
相对于改革开放初期,受制于立法经验和知识的匮乏,经济法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与立法机制比较松散和薄弱,立法实践中也缺乏实际的约束力,不少经济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往往在没有经过充分研究、咨询的情况下就匆忙出台,我国经济法的立法体制日趋完善。对享有经济法立法权限的各种国家机构的设置、对经济法立法权限的合理划分,对经济法规范效力的提升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在经济立法体制上目前形成了包括从中央到地方,以及特区经济立法的多层次的经济法立法体系。同时,在经济法立法过程中,秉承经济法理念,着重考虑到利益的平衡与协调,如中央与地方、东西部区域、强势与弱势群体的经济法立法的兼顾。
4、法律实施体制基本成形
国家在保障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和机制,初步形成了经济法实施体制,包括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
改革开放30年来,对于经济法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原来主要是由行政(法)来解决,现在则主要运用法律或法治手段,并且依据相关的法律适用程序和机制,由相应的法律实施机构进行处理。这些经济法实施机构包括普通的行政机关,如工商管理与税收征管等机构;专门特别设立的法律实施机构,如审计机关、反垄断法委员会;也包括仿美国的独立监管机构特别设立的事业单位,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经济法实施中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总之,从经济法实施体制而言,近30年来,执法和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对于保障经济法的正常实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基本经验
1、经济法与经济、社会之间的高度互动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对经济和社会具有很强的能动性和反作用,反映出法律的回应性特征。经济法针对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回应实践对法律的调整需求,及时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不管是国企改革、财税金融改革、农业与农村经济改革,经济法都能够适当应对,或规范,或促进,或保障,力求通过法律调整实现经济和社会改革法治化。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经济法在回应经济和社会的实践需要方面更加迅速、广泛、深入。经济法具有的强烈回应性,使得经济法始终能够把握经济和社会改革的脉搏,在协调整合国民经济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
法律对经济和社会关系的调整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否则不但难以达到好的效果,反而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改革事业复杂、发展的任务繁重,而经济法十分贴近经济基础,以其经济性、专业性、技术性,高度内化于经济规则;也不仅追求形式的、抽象的公平正义,而是针对不同的经济领域和情势更加追求实质公平、实质正义。经济法还在传统法律调整方法外,不时采用奖励性和社会性的调整方法,对提升自身功效和动态地回应具有重要价值。
2、 立法层次逐步提高,实现规划化、民主化与科学化
    自1992年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立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推进,经济法的立法层次不断提高,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订的法规逐步增多,经济法的权威性有所增强;并且经济法的计划行政性色彩逐步弱化,部门起草对立法的主导权遭到摈弃,长远的经济法立法的规划化符合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要求和法治理性,诸多经济法立法项目纳入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十五”及“十一五”立法规划。经济法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也日益增强,在立法过程中,专家和公众的参与愈益普遍,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已成为经济法立法和实施中的正常现象。
3、 域外经验与本土国情相结合
改革开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产物,而中国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中问世的。改革开放以改变中国长期贫穷落后的面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目标,具有社会主义和本土特色;其精髓之一是与时俱进,不拘一格,一切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践需要为依归。坚持公私合作、融合和与时俱进,使经济法面对复杂的经济和社会难题,既能勇于进取、开拓创新,也能全盘考虑、张弛有度。在解决中国的经济问题时,经济法注重汲取西方国家在解决类似问题上的法治经验,避免重复它们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弊病,如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管等;同时由于西方经济法制度及其发挥作用的经济社会背景与中国迥异,借鉴而不盲目崇拜、照抄。从根本上来说,我国经济法的勃兴和发展正是因为契合了时代的需要,方在中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表现出生机和活力。

三、中国经济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理念有待进一步科学化
从立法上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走向深入的关键在于制定出良法,而保障良法得以持续产生的根本则在于科学、合理的立法理念。中国经济法从计划经济的历史背景中一路走来,计划经济时代那种以行政命令和计划作为经济发展的根本,忽视市场、排斥市场的进路难免在法律中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加上中国的改革开放采取的是渐进性的进路,路径依赖加剧了传统计划经济中那些不科学、不合理的因素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的诞生的经济法也不免具有诸多不科学、不合理之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普及和深入,计划经济的一整套理念、方法和制度越来越遭到反思和否定,经济法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也日益增强。这种进步的根本即体现在经济立法的理念上,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促进政府之手与市场之手的协调使得经济立法趋于优化。但毋庸讳言,立法理念的变迁绝不是一朝一夕即可完成的,当前的很多经济立法,仍然或多或少具有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立法特征。比如既有的立法对于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协调、对于部门利益的协调和规制仍然存在不少漏洞;立法在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各项经济立法的重心仍然集中在城市;与此相关的则是在一些重要产业和行业在立法上有集团化倾向,出现了立法游说和立法谋私现象,是“部门立法”的新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背景下,经济立法在应对全球化上的迟缓和不足也日益暴露出来;另外还有一些立法语焉不明、束之高阁等立法的体系性、技术性问题等等,在本质上都与立法理念的缺陷和错置有关。
(二)立法的民主性、参与性和博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从改革开放开始,经济法基本上都是在客观经济规律及其要求还没有在社会成员的博弈中得到充分显现的情况下,由立法机关或政府径行制定的。由此导致的主要问题是,在社会还没有在博弈中形成规则、信用的情况下,“法”本身其实是无所适从的,难以在切合实际的基础上对经济关系加以有效调整。立法缺乏博弈势必忽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争辩、商谈和妥协;立法缺乏民主和广泛参与,则导致经济立法在实践中的效果大打折扣,典型者比如过去制定的大量关于体制改革和产业政策的法律规范。由于这些涉及体制改革和产业政策的立法往往导致重大的利益分配,忽略博弈的立法思想必然导致这些领域的立法仅仅体现国家的管理和管理者的方便,而漠视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需求。实践中的结果,就是众所周知的“一放就乱、一统就死”的循环和怪圈。而确立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之后,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市场关系及其法治的应然性可以看得“比较清楚”了,应当由多元利益主体通过博弈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逐步反映到各项经济立法中去。经济立法如能经过充分“博弈”并反映其结果,其规范和内容就能比较合理,从而增强实践效果,也优化和加强经济法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与整合力。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如公司法、金融法、财税法、竞争法、消费者法等,都是1992年之后逐渐成形的,就对此作了一个很好的印证和诠释。不过必须清醒的是,立法的民主性、参与性、博弈性不可能脱离社会背景、传统和政治文明发展程度,因此对于经济法而言,警惕并克服立法因民主性、参与性、博弈性不足而导致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立法的位阶和规范性需要进一步增强
有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从经济法的渊源上看,许多经济立法都是以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不多。大量经济性的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频繁出台,虽然有力地弥补了处于转型中的经济改革对法律调整的迫切需求,但也造成诸多规范性文件之间的重叠、冲突以至对实践产生困扰。这一立法特征从改革开放之初一直延续到今天,导致经济立法的效力与内容之间形成不太正常的“倒挂”现象。即越是内容重要、影响大、需要具体规定的经济立法,就越是以行政法规甚至是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这固然与经济立法的灵活性有关,但也为经济法律规范的变动性太强、法律预期性太弱从而难以统合等问题埋下了伏笔,但这个问题直到2000年《立法法》出台才有所改观,经济立法的水平有所提高,对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管理的重大社会关系,开始越来越多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基本法的形式颁布经济法律规范予以调整,比如《公司法》、《证券法》、《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破产法》和《反垄断法》等等。经济立法位阶的提高提升了经济立法的水平,有助于不同经济立法的整合,也增强了经济立法的规范性。诚然,由于经济法的回应性和政策性,要求经济立法都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既无必要也不合理,但是那些影响较大和重要的经济法规范应当采取法律的形式,以增强其权威性和规范性。
(四)立法的协调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有一个弊端被反复提及,这就是立法过程中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中国经济法也存在着这个问题。由于缺乏协调性的思维,对经济和社会关系无法综合考虑、统筹调整,出了问题便仓促应对,导致不同立法之间的关联和协调疏离,加剧其矛盾、冲突,削弱了经济法的实际效力与功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经验也在不断积累,经济立法的水平有所提高,典型的是2005年《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同步修改,体现出协调性立法的良好趋势。与此同时,立法机关也越来越重视对已有经济法律规范的清理,这也为增强经济立法之间的协调性奠定了一个好的基础。
(五)法律实施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功能和效力的实现有赖于法律的实施。一直以来,经济法在立法层面上受到了比较多的关注,由于经济法更注重实体性的规范,这种关注是无可厚非的,但对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的关注不够,法律的执行力偏弱,反而会架空立法本身,削弱立法的实际效力与功能。随着经济和法治的深入发展,法律的实施对于经济法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执法和司法的作用甚至超出了立法本身。客观评价,受制于法治的整体水平,特别是法律实施体制及人员的现有水平,经济法的执行力不够,法律实施环境亟需加强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目前,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执法方面,由于行政懈怠和无能,经济法执法不到位,如层出不穷的矿难事故、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安全监管不出城、工商局对奶站及农业部门对鲜奶疏于监管等;在司法方面,同样受到体制和有违法治要求的行为方式和观念的困扰,如法院动辄不受案、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司法审查、审判中抠法条而不顾公平正义等,扭曲了经济法固有的要求和作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擅推名为“大民事”实为“小民事”的司法改革,也是一个反面案例,撤消经济审判庭而非适时地将其改成为公私融合的经济关系提供救济,以至经济法的实体关系被人为地割裂为行政关系和民事关系,劳民伤财,司法不能促进和谐反加剧社会矛盾,且助长官民不平等和官僚陋习。如反垄断诉讼案件就是目前遇到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总之,经济法的实施落后于经济法的立法,经济法实施机制的构建包括法治理念的确立、司法体制的改革以及相应的程序法和机制的完善。
四、中国经济法展望
法的生命在于法的运行,经济法的价值在其运行中得以体现和实现。改革开放催生了中国经济法制建设,回顾中国经济法制建设历程,总结经济法运行的规律,有利于经济法在未来的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
自改革开放,近30年的发展,使中国经济法从无到有、从粗到精,时至今日,经济法不仅已经成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其在释放与激励市场主体活力、建立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调控与整合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展现出来的价值和绩效,已经获得了官方、学者和民众的一致认同。改革开放带给我们最强烈、最直观的印象与感受,是一种渗透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各个领域的转型。所谓“时势造英雄”,中国市场经济之所以在短时间内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一个根本性的原因就是政府作为一股理性、敏锐而强有力的市场力量,在法治的约束和指引下,紧紧地与国民经济的整体结构以及局部细节联系在一起。这种政府与个人的“捆绑式竞争”所蕴涵的能量是惊人的,而作为这种“捆绑式竞争”的法律表现形式,转型期中国经济法的发展也就顺理成章了。中国经济法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究其实质,归其一点,则在于与时俱进和解放思想,在于坚持改革开放,这一点无疑也应成为推动中国经济法走向新发展的基点。
面对转型期中国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中面临的诸多错综复杂的问题,实际上也只有在公私合作和政府平衡协调下才能够合理解决。中国的改革开放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和制度取向,因此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同时,中国的改革开放又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内在组织协调密切相关,在一个以民族国家的竞争为标志的全球化时代,政府对一国经济发展和竞争力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这一点也是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由市场经济的弊端而企图回归否定市场的行政控制,或对政府参与经济生活一概诅咒而主张自由市场,都会将中国引向灾难。所以,中国经济法的未来命运是与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经济法要继续扮演重要的角色,就必须谨记公私融合、以市场之手为基础并与政府之手共同作用、平衡协调,遵循客观规律,切实融入改革开放和经济法治的实践中去。
(二)优化经济法立法,契合改革实践所需
改革开放的成功说明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经济法也不例外。改革发展的法律诉求,是经济法的原动力。转型期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势以及出现的诸多问题和矛盾,需要通过优化经济法的立法加以解决。
1、改善现有的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行使国家立法权,统一领导全国立法,并且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各类结合的立法体制。中国多年来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和区域发展不平衡,贫富不均等现实国情,在现行立法体制下,应当尽一步发挥地方经济法立法的积极性,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弱势群体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经济法制建设倾斜。经济法调整的是纷繁复杂、变动频繁的经济和社会现象,实践的复杂性和多样化决定了经济法相应也必然是内容繁多、层次复杂、形式多样。但经济法立法的庞杂容易导致不同立法之间的脱节甚至冲突,新法与旧法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以及同位法之间的脱节和冲突是阻碍经济法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的一个瓶颈,因此必须将法律清理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坚持经济法立法的科学原则,实现经济法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着重从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和立法运行方面加以完善。在立法技术和方法上,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各法之间的纵向与横向关系的协调一致,提升经济法立法的规划性、法治性与严谨性;同时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部门及地方立法部门的经济法立法的质量监督,保障经济法立法有利于实现经济法的宗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2、尊重国情,大胆借鉴
在全球化和改革开放的背景下,经济法立法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既尊重国情,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立法;又根据实际需要,大胆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法治经验。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是通过“干中学”,经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而来,导致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存在一些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共通的问题,也存在着一些特殊问题,这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立法不能偏执一端,而应折中平衡,兼听则明。近30年来,经济法在中外结合、兼收并蓄上取得了重要的进步,但在二者的折中和平衡上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故此,尊重国情,大胆借鉴,契合实践所需仍是未来经济法必须强调的一个重要方面。
3、遵循经济法立法的民主原则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与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是基本同步的。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精神同时也是其成功之处就是自由竞争,而与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对应的,则是法治中的民主精神。只有在民主基础上形成的经济法,才能保障自由、公平的竞争。强化立法民主的关键在于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立法,重要的立法和政策经过充分的公众咨询,听取并集中各种意见,使之最大程度地符合社会整体利益。“关起门来立法”的传统导致经济法缺乏社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协商和折中,博弈不足势必削弱经济法立法的实际效力,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甚至给经济“雪上加霜”等严重情形。经济法以平衡协调国民经济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为己任,影响范围广、影响主体多,强调参与、协商和博弈,有利于经济法公平有效地解决纷繁复杂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三)变革执法体制,提高执法效率
经济法的行政主导性决定了经济法执法是经济法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实现形式。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法在立法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上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法律实施上则仍堪忧。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当前应当大力优化经济法的执行,包括相应的经济法执法程序的设计、既有执法手段上与责任机制上的建立、执法机构的合理设置、执法权的优化配置,还包括各个执法机构人员素质的增强等,确保经济法能够落到实处。在经济法执法中,须强调执法的独立性,以确保执法者有充分必要的驱动和约束、敢为敢当,在执法普遍做到公正有效的基础上提升经济法的权威性,在这方面既需要观念的转变,也有赖于相应执法体制的变革。
(四)加强经济法司法机制建设
在经济法司法环节,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一一加以解决。尤其要改变僵化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二元思维,对于经济法纠纷案件,创设专业法庭或在现有格局下,秉承公私融合的理念,通盘审理,将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相结合,力求将公平正义适用于每一个个案。
相应地,在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公益诉讼以及政府从事和参与经济活动时与人民平等地适用合同法、公司法、竞争法等方面,也需根据现实需要并借鉴国外经验,与时俱进地进行改革,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的要求,以利经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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