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现实角度来看,无论是由于股权过于集中,还是过于分散,我国现实中都不乏其例。
(一)股权过于集中的前车之鉴
长期困扰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就是很好的一个例证。我国普遍存在的国有股一股独大,导致了控股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许多控股股东把其控股的上市公司当作自己的附属机构,甚至将其作为圈钱工具或提款机,大量占用上市公司的筹集资金或让上市公司为自己及自己的关联单位提供贷款担保、私分上市公司财产、大肆掏空上市公司等等。
再如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中典型的一个特征就是, 股权高度集中,国有资本(以地方政府为主)“一股独大”。一份调查结果显示,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要集中在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少数法人大股东之手,大股东数量一般都在10家以下。而各地方政府在城商行的平均直接持股比例是24.2%,如果再加上地方政府通过其他企业或机构间接持股的数量,则国有资本
的持股比例达到76.3%左右,地方政府对城市商业银行拥有绝对控制权。[1]这种股权结构的直接后果就是使本想成为现代金融企业的城市商业银行又陷入了国有银行固有的泥藻,在它身上又隐约看到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子,很多城市商业银行实际上成了当地政府的融资工具和准财政部门,很多地方政府甚至把城市商业银行当成了“自己的银行”或者“政府的银行”,这种行政化的运作方式也衍生了一系列的弊端,严重阻碍了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
(二)股权高度分散的经验教训
而在股权高度分散所产生的问题上,我国也不乏其证,典型的如我国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模式是在原有合作制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在股权形式上既有小额、分散的自然人股,又有规模较大的法人股。在改革实践中,有关规定仍然限定“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 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2] 这样就造成了自然人股比例较多,单个股东持股比例过小,法人股比例较低,股权结构具有高度分散化的特征,这成为了目前我国农村合作银行股权结构中较突出的问题。而由此也带来了所有者缺位问题——农村合作银行名义上归全体股东所有,但其所有股东中绝大部分是自然人,而在全国各地,这些自然人股东合计出资额占农村合作银行股本金总额的近60%,且分散在众多的自然人股东之中,他们对农村合作银行的所有权难以体现。而且自然人股东众多,分散在各市、镇、村,管理难度较大,管理成本亦较高,股权过于分散、均衡也导致股东持股与自身利益的相关度不大,使股东的参与、关心银行经营活动意识不强。[3]
无独有偶,股权高度分散的状况,在农村信用社中亦十分突出。根据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对当地经济欠发达某市3个县联社的调查,至2005年3月31日,辖内3个县农联社股本金17250万元,其中,自然人股17025万元,占比98.7%,法人股225万元占比1.3%;3个县农联社,最大单户自然人股分别为35万、15万、1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0.6%、0.4%、0.3%;该市3个县农联社投资股共1246万元,仅占总股本的7.2%;资格股16004万元,占股本金总额的92.8%。这种失衡的股本结构,使股权过于分散,所有者难以对经营者形成有效制约,极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的风险。[4]
(三)股权适度集中的经验借鉴
我国民营银行的代表—— “浙商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第十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其现有股东16家,其中15家民营股东占85.71%,其主要相对经营指标和监管评级均居全国性商业银行中上水平。以服务优质中小企业为市场定位、运行良好的浙商银行,其股权结构就充分体现了股权相对集中的原则:[5]
浙商银行股权结构图示:[6]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股) | 股份比例(%) |
1 |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385,934,317 | 14.29 |
2 | 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279,255,482 | 10.34 |
3 | 万向财务有限公司 | 279,255,482 | 10.34 |
4 |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 257,649,642 | 9.54 |
5 |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257,649,642 | 9.54 |
6 | 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 214,708,035 | 7.95 |
7 |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 143,169,642 | 5.30 |
8 |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43,169,642 | 5.30 |
浙商银行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的设置,使得浙商银行的股权结构既有适度的集中又有适度的分散性,给浙商银行的良好绩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无独有偶,素有“中小企业的伙伴银行”之称且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先进银行水平的浙江台州市商业银行,其经营效益与业绩也是中小银行中的个中翘楚。[7]台州商业银行的成功也是有其原因和基础的,在股权结构设置方面,其也同样体现了股权适度集中的原则,其各股东持股比例亦均为10%左右。[8]
除此外,在2003年轰动一时 的“三堂会审” “民营银行之父”徐滇庆教授所主持的5家民营银行研究报告中,其股权设置也同样遵循了股权相对集中原则,作为众多经济学家智慧的结晶,虽然其最终因为各种因素未获监管层批准,但其潜心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并不因此而应遭全然否决,于我们现在的探讨,仍具有借鉴意义:
5家民营银行拟定的股权结构基本情况如下:
(1)江阴商业银行:注册资本规模2亿元,单一股东持股不超过15%,主要股东:南京中达制膜有限公司(15%),申达集团有限公司(15%),江苏申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上海信源投资有限公司(10%);
(2)西安长城银行:注册资本5亿元,完全民间筹措资本,任何单一股东所占股份不超过10%,规定对股东信用贷款不得超过该鼓动实缴资本的100%;
(3)沈阳瑞丰银行:注册资本2亿元,主要股东有沈阳东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15%)、吉林亚泰股份有限公司(15%)、沈阳建富混凝土有限公司(10%);
(4)南华银行:注册资本2亿元,主要股东:广东志高空调股份有限公司(50%)、力中集团(30%)、广州金誉投资有限公司(20%);
(5)民华银行:注册资本5亿元,主要股东:深圳中科智集团有限公司(18%),深圳聚友集团有限公司(12%)、北大方正新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2%)。[9]
以上笔者分别从理论和现实角度,对各类股权结构模式的利弊和运行现实进行了分析。
综合以上两个层面的分析可知,从股权约束的角度看,一个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应该既避免股权的过度分散,又避免股权的过度集中。股权过度分散,易导致股权约束的弱化,进而引发公司“内部人控制”情况下的全体股东利益受损问题;股权过度集中,形成某一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股,则又容易造成“一股独大”条件下的滥用控股权问题,不但中小股东利益受损,而且公司自身的独立性亦难以保障。因此,无论是理论角度还是实践角度,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都是公司最有效的股权结构,追求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应该是我国村镇银行股权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在股权相对分散基础上的相对集中或控股,是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最优选择。
具体而言,就村镇银行的投资主体来说,要尽可能的实现多元化,根据各地情况差异,政府、企业、银行、个人等,均可作为投资者入股村镇银行。当然,其中尤其要注意的一点是,鉴于以往政府投资地方商业银行的众多弊端,政府投村镇银行必须是暂时性而且缓退性的,至少也应同其他投资主体一视同仁。
在股权设置上,正如前文所析,选择股权一定分散程度上的相对集中模式。故针对当前我国村镇银行实际运行中主发起银行一股独大的现实,有必要对此加以纠偏,改变现行规定中“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的现行规定,如根据浙商银行、台州商业银行和5大民营银行研究报告的经验,主发起银行制度之下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该条款的修改则是毫无疑问的,可考虑单一投资主体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20%左右。
[1] 何问陶、黄励岗:《论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载《武汉金融》2006年第8期。
[3] 李晓健:《对农村合作银行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9期。
文章出处:《法学杂志》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