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企业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在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课题进行了长期跟踪调研后,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于2006年初推出了国内第一个系统化、可量化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标准,并以此为基础,与中央电视台、《环球企业家》杂志共同进行了对中外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及实践情况开展的首次大型调查。这一调查的结果可以为我们深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提供重要的参考。
调查中的五个发现
发现一:中小型企业在社会责任指标表现上与大型企业相比并无显著差异,内资企业的指标表现不逊于外资企业。与普通公众的想象不同,对承担社会责任报以热情的并不仅限于大型企业。事实上,参加此次调查的500余家企业中有五分之二是中小型企业。以各种社会责任指标来衡量,中小型企业的表现都不逊于大型企业。而且,在促进就业和企业经营绩效方面,中小企业表现尤为突出。
同样地,国有、民营企业等内资企业的社会责任指标表现并不逊于外资企业,甚至总体表现还优于后者。然而,与国内目前企业所有制类型的分布相比,外资企业参与社会责任所占比例明显高出其他类型企业。这至少从一个方面说明,外资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参与意识更为强烈。
发现二:企业自身的组织保障和内部制度建设是影响社会责任履行效果的重要因素。调查中发现,对于社会责任的管理体系,外资企业普遍给予高度的组织保障,并在战略规划上提到相当明确的位置。在社会责任管理措施的组织保障方面,外资企业普遍表现更为正规化、日常化、专门化。外资企业相比而言更重视活动的持续性和可操作性,组织保障的到位,使得活动的追踪落实以及后续的服务工作都有更为成熟和系统的管理方法,因而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也更为广泛和显著。例如,在公益慈善活动上,外资企业通常有明显的活动领域和指向,一般以项目形式来运作,注重与权威部门的合作,有专人全程监控和进行效果评估,如同一个投资经营项目一样,管理相当严格。
而内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则随意性较大,在组织制度建设上明显不足,缺乏管理和宣传。这样一来产生的后果是,即使内资企业事实上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投入更大,但公众的感知明显不如对外资企业强烈。
发现三:法律规范与社会监督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强大推动力。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特别是国企和外企都明确提出,法律、法规和政府各项规定、与社区居民(包括农民)维持和谐的关系以获得支持,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源动力。一些外企在回答为什么本企业在中国的社会责任执行标准低于在母国或其他发达国家的标准时,也明确回答是因为中国法律中没有相应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与各种利益相关者发生联系,也会受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密切关注,这些都对企业形成了种种有形无形的压力。作为一种战略措施,企业主动改进社会责任绩效可以回避、减轻或转移政府、投资者和公众媒体等外部的直接压力。然而,转型时期的中国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市场进入、竞争和市场交易秩序也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监督、行业协会以及整个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由于信息披露手段的缺乏,很多情况下,企业的不良社会责任表现并不直接影响其运营绩效,因此会产生不负责任的机会主义行为,以节省成本、获取利益。这就尤其需要我国加强法治建设,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形成和实践参与。
发现四:企业与公众对社会责任的理解存在显著偏差。总体上,当前中国企业对社会公益责任认知度最高,其次是经济责任,但在法律责任、环境责任以及企业文化责任上认知偏低。而在对普通社会公众进行的大样本随机抽样调查中发现,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集中在环保、员工权益保护、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尤为令人惊讶的是,对于几乎所有企业都极为重视的慈善捐助,公众的反应却相当冷淡。公众最为关注的员工权益保护和环保问题恰恰被企业有意无意地回避或忽略。由此可以判断,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理解和履行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公众的需求。没有将“以人为本”的原则放在首位,这样就无法实现履行社会责任的真正目的。
发现五:公众对企业损害员工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最为反感。比如,因缺乏防护造成的职业病和生产事故,典型事件有广东电池厂职业病事件以及屡屡发生的煤矿矿难、以“红心蛋”事件和“多宝鱼”为代表的不卫生食品与假冒伪劣药品、企业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各种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事件等。这些问题的产生,不仅说明了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而且反映了政府制度规范的缺位,也说明了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企业社会责任如何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加入WTO以来,中国已成为全球资本链和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国际上正在风行的社会责任运动也越来越直接地影响到中国企业。从国内现实来看,在高速发展的转型时期,一方面,由于制度的不健全,一些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恶性膨胀,唯利是图,放纵不负责任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许多危害;另一方面,由于传统文化积弊较深、价值观念冲突等原因,公众普遍尚未树立起新财富观,因而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缺乏正确认识,对其经营目的与行为常以有色眼镜视之。同其他社会不和谐现象一样,社会责任观念与经济高速增长的不相适应也是社会发展失衡的一种表现。
那么,如何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要解决这个终极性的问题,必须先作如下思考:
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是什么?作为社会公民的一员,企业与其他公民的不同在于,它是一个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是企业最主要的活动。显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最主要的表现就应该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为社会创造财富。
在建设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和行动中,其他社会公民该承担什么责任?脱离了社会的参与,企业就失去了承担责任的对象,“责任”二字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其他社会公民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也责无旁贷。从我国的现状看,媒体等舆论监督机构应发挥更加活跃和积极的作用;作为社会公众,更应树立新财富观和良好的心态,既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能理性看待企业的行为。在建设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和行动的过程中,其他社会公众包括政府的责任就是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政府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过程中该发挥什么作用?政府也应当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一方面,政府需要切实保护人民的切身利益,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以限制性措施规范企业行为,使企业严格在法制的轨道内运行;另一方面,政府还应以各种鼓励性措施来激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比如,许多企业乐于参加慈善捐赠活动,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有关捐赠免税或纳税优惠的法律,这限制了企业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这就要求政府必须进行税制改革,以鼓励企业善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