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上市公司内幕交易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控。
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同时,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公平信息披露被正式在证监会层面以法规形式确定。
征求意见稿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处罚规定。
严控内幕交易
一位接近证监会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里最关键的字眼就是“公平”,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这样要求使得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仅是要对所有投资者公平,而且要求传播出来的信息对市场影响不失真。”
首先表现在对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时点的选择上,要求“及时性”,即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对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第一时间进行信息披露。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即将出台,市场上选择性信息披露将呈现多样化倾向,并且更容易反映在衍生品价格上。”
“金融期货市场的监控以后也会归到市场部来,估计要加强这方面的力量。”证监会市场部人士告诉记者,现在已经开始对参与期货市场的上市公司实施监控。
另外,全流通环境下,董事、高管操纵市场能力大大增强,因而相关事项也被列入信息披露范围之内。征求意见稿要求,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股份发生较大变化,应配合上市公司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这显然是为了防止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解禁后,可能出现与上市公司高管在非公开信息披露方面进行配合,以利好消息刺激股价在二级市场上套现,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海通证券研究员谢盐表示。
行政、司法并行
征求意见稿对违反信息披露行为的处罚,规定了行政和司法两种方式。
一般性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采取行政手段的监管措施,进行监管谈话;出具监管警示函;责令改正等。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而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认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是决定采取行政还是司法手段处罚的重要指标。
“如果仅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从事证券交易并不当然具有欺诈性,受密人对内幕消息的利用是否违反受托人的诚信义务,是否因传播内幕消息而在将来直接或间接获取金钱收入等好处,是判断内幕交易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
上述人士表示,公平信息披露的有效实施需要相关法律的有效执行为前提,也就是说受害人在内幕交易违法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和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由于公平披露违规现象中涉及的特定对象不同,这就使得司法手段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加强与特定对象所属部门的通力合作。比如银行类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是银监会,保险类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是保监会等等。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证监会可以对银行、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文章出处: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