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
本报记者 石朝格 北京报道
昨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银行,并准备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等三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解释说,所谓村镇银行就是指为当地农户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区别于银行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属一级法人机构。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 | 最低注册资本 |
在县(市)设立村镇银行 | 人民币300万元 |
在乡(镇)设立村镇银行 | 人民币100万元 |
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 | 人民币30万元 |
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 | 人民币10万元 |
根据已调整政策,在县(市)设立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为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银监会还鼓励境内主要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专营贷款(不得吸收存款)的子公司。同时允许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臧景范表示,此举旨在提高金融机构覆盖面,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
《意见》指出,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民间资本都可以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
具体而言,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辖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另据《意见》规定,将允许新设立三类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村镇银行,包括设在县及县级市的村镇银行,以及设在乡镇的村镇银行;二是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主要设在村和乡镇一级。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
与此同时,还对农村信用社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两类现有机构取消了一些政策限制,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农村信用社,将农村信用社代办站改造为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增设分支机构。
另外,上述五类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注册资本、营运资金、投资人资格和入股比例、业务准入条件和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机构审批、公司治理等七个方面均享受调整放宽的政策,并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臧景范表示,目前银监会正在起草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细则,争取早日试点,其首批试点将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6省(区)的农村地区展开。
提及新政策可能会带来的风险时,臧景范说,银监会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调整放宽,是在股东范围、注册资本、业务准入、人员资格、公司治理、行政审批等方面的调整和放宽,而在审慎经营方面的要求方面没有放宽,比如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将采取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限制开办部分业务,限期重组,直至采取接管、撤销或破产等措施。
文章出处: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