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中国最高立法机构高票表决通过了企业破产法。这部备受经济界关注的法律历经12年起草审议,终于“破茧而出”,从立法上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制度。
金融机构——破产申请有法可依
新企业破产法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填补了198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在此领域的空白。
不少人都记得,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倒闭。该银行早就应该破产,却因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而难以进入破产程序,以致一直承受不断扩大的损失。近年来,一些债台高筑的金融机构无法破产,加剧了社会财富的流失。新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法律同时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认为,实践中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通常是先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措施,对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再进入破产程序。为了防止在此期间一些债权人通过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和要求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造成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接管、托管等措施无法正常进行,有必要暂时中止涉及该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国有企业——不再享受“特殊待遇”
新法取消了国有企业享有的“特殊待遇”--政策性破产。国企的政策性破产制度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而非在行政干预和保护下完成破产。
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用来偿还企业所欠债务。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自1994年开始实施,据国务院国资委统计,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实施政策性破产项目3658家,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已有近2/3实施了关闭破产。2008年前,还有约2000家企业等待进行政策性破产。
相关人士分析认为,新法必然会给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以压力,但是长远来看,此法为市场经济下的国企提供了一个新陈代谢的公平机制,有利于国企的健康发展。
企业职工——清偿顺序因“时”而异
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和清偿顺序,一直是社会关注焦点。几经修改,新法最终确定:在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该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企业破产法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这也就意味着: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等是否优先清偿,要根据何时所欠而定,有个“新老划段”的安排。“提出这一方案的主要考虑是,对破产法公布前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费用,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较为彻底地解决是必要的。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已是一个定量,其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可能带来的风险基本上是可预期、可控制的。”蒋黔贵说。
不过,目前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相当普遍。如何保护职工权益的探讨,相信仍将继续。
破产企业——有望通过重整新生
新法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企业重整制度由此引进企业破产法,成为一些破产企业的福音。“对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重整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尽可能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社会震荡。”在新法通过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这样评价重整制度。
一个企业在什么情况下破产清算,什么情况下重整?安建说,新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企业不能到期偿还债务,并且缺乏清偿能力的,应破产清算;重整是新设立的一个制度,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申请重整。
安建说,法院判定是破产清算还是重整,一个是根据申请目的,到底是申请破产清算还是申请重整,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和重整原因作出判断。申请的是破产清算,又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的原因,法院就裁定破产清算。申请的是重整,又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整原则,那么就判定进行重整。
文章出处:《人民日报》 200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