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李立清/黄薇薇 湖南农业大学,湖南 长沙410128
【正 文】
本文从分析我国企业存在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主体地位缺失、法律内容不完整和法律约束乏力等三个方面问题出发,结合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要求,阐述了SA8000对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启示意义。
SA8000(即“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自2001年诞生,短短三年内在世界各地迅速扩散和发展,并不是一个孤立和偶然的现象。SA8000对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了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9个基本要素要求。实施SA8000对规范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具有三个方面重要的法律启示意义。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主体地位缺失
在我国规范企业行为的相关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专门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主体。《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第六条规定的企业义务是,“实现资产增值,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在企业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之外,第四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极为无力的规范,该条款规定“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企业法》没有具体规范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一个很简单的逻辑推论是,职工是国家的“主人”,企业是国家的企业,所以企业只要“完成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就是履行了社会责任。因此,第四十九条对职工的义务作了如下规定,“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1997年1月实施的《乡镇企业法》共有43条,仅在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在确定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负责人,做出重大经营决策和决定职工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实施情况要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法律条款并没有对企业投资者决定上述“重大问题”时,做出“必须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的规定,因而成为一个事实上的“橡皮图章”。《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当清偿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此外,没有任何有关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或雇工(职工)权益保护的条款。《个人独资企业法》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要求,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第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外,也没有其他有关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或雇工(职工)权益保护的条款。我国现行《公司法》也未以明确的方式规定企业社会责任。虽然《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第十六条规定“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但这两个条款缺乏相应的法律实施细则、执法程序和违法处罚规定,实际操作性差。《公司法》第14条虽然也规定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但这并不就是我国法律制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规定。因为,如果从立法高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规范,那么在编排体例上要么放在《公司法》第一章“总则”中,与第5条“公司的目的”并驾齐驱,要么与第十章“法律责任”并列,单独设立一章企业“社会责任”。因而这里只能说是在公司应负的“债务责任”、“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之外,《公司法》对公司应负的社会责任的一种“软约束”,而不是具有明确责任的法律规范。
美国早在20世纪20年代,就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了“公司的目的”,我们可以结合中国国情加以借鉴。今天,当我国基本完成了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正式步入经济全球化大家庭,提前完成了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战略目标之时,我国尤其需要在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的同时,自觉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一个更高水平上实现企业“效率”目标与社会“公平”目标的协调发展。因此,适时调整我国《公司法》,使之能有效规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内容不完整
所谓“法的内容”,一指法的阶级本质,体现为法的立法宗旨,一指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规定了什么内容。法的内容总是以一定的法的形式体现出来。
法律调整的范围不能完整地体现统治阶级的集体意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既需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追求企业经济效益,又需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实现人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的和谐社会。我国《标准化法》缺乏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制定“标准”的立法要求。尽管《标准化法》第一条也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列入了立法目的,但在第二条关于“应当制定标准”的六项具体规定中,却只有产品、设计、方法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统一技术要求”的标准规范,只字未提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规范。从我国现有的企业法律体系来看,受片面追求GDP的影响,严格保护“投资者”及其“资本”的利益,进而推进市场建设,几乎成了企业主体法的全部立法宗旨,而对企业职工的权益保护被忽视了。在所有规范企业主体行为的法律中,都强调企业管理者“人、财、物、事”的管理权,而对企业的“雇员权”则基本上没有限制,或者只是虚设的无操作规范的条款而已。这就极易刺激企业业主只顾自身利益,把“利润”装进腰包,把“包袱”抛给政府,把“责任”留给社会。此外,SA8000特别强调职工集体谈判权。中国工会组织虽然已有近百年历史,但现有企业工会组织基本上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群众性组织的运作规则,人们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功能的认识还比较有限,对其作用尚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对劳资关系也没有进行系统的研究。
另一方面,法律调整对象不完整。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主体地位缺失前提下,我国调整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劳动法》及若干配套法规。我国目前在各类企业忪司)的就业人员约为3.6亿,其中农民工至少有1.2亿以上,占到1/3。但是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却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内。在我国《劳动法》立法之初,由于当时农民工问题是由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调整,后来企业雇用农民工中存在的社会保险待遇及季节性务工等实际问题,一直没有相关法规给个“说法”,《劳动法》中也没有对此做出专门规定。直到2004年1月,劳动部才通过了一个《最低工资规定》,并于9月匆匆印发了一个《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然而《规定》中的“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绝非普遍的农民工可以读懂的,透明度低、操作性差。
SA8000还给我们另一个重要启示,即尊重劳动者、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长远大计而非权宜之计。SA8000倡导社会责任并非意味着只要在企业法中做出明确规定就能一蹴而就。企业社会责任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卫生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在保护雇员利益或消费者利益方面,都具有其十分独特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在修改和完善企业基本法律规范的《公司法》的基础之上,再在各部门法中做出保护劳工的具体法律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毕竟企业组织法不可能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部内容。如果我们承认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法律概念的话,那么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就必须而且应当在有关企业法中予以规定,如企业经营的目标、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原则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等等,如此才能形成一个以《企业法》为核心、以《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卫生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部门法为补充的法律有机体系,从而有效地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目标的实现。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约束乏力
一是法的效力问题,即指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前面已经提及,我国《标准化法》本身没有关于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必须制定“标准”的法律规定。因此,尽管企业不负社会责任,极有可能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例如频繁发生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始终难以进入立法程序。与SA8000相对应的职工工资规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直未受到重视,相关法规之间甚至存在许多矛盾。最近出台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由于其适用的行业有限、立法时间滞后等,因此其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及法的溯及力,都将受到极大局限,以此作为处理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依据,其地位甚至也受到人们的质疑。
二是法的实施问题。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过,“历史上可以举出一千个例子,说明一个不能接受良好法律的民族可以显赫一时”。卢梭在此所指的“良好法律”,既包含良好的“立法”,也包含良好的“执法”,按照卢梭的看法,“立法”确定后良好的“执法”则更显其重要意义。学术界普遍认为,当前我国企业实施SA8000标准的最大优势在于,所谓SA8000“苛刻的劳工标准”,其实在我国《劳动法》中都有相应规定,因此,企业理解并接受SA8000标准并不太难,难就难在《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执行上。加大与SA8000标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执法力度,必须努力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即执法态度、执法方式和执法程序本身合法化。
端正执法态度首先就要尊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权威地位。为此,必须落实政企分开,政府要从直接管理企业、直接经营国有资产的旧有体制中解脱出来,从既作“裁判员”又作“运动员”的双重角色中抽身出来,一心一意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其次,政府和企业要正确处理地方经济短期增长与经济社会长期发展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执法之权为民所用。第三,司法部门在执法中要坚持依法办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公平。执法宽严程度不因人、因企业、因经济效益大小而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改进执法方式就是要坚定执法为民信念,把“普法”教育、守法检查与违法惩处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手段推动企业增强落实《劳动法》及其他与SA8000标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同时要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文明执法”、“科学执法”,改进执法技术手段,让一切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劳工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得到制止、纠正和惩处。执法方式和执法程序本身合法化,要求执法过程中按照“行政许可”理念,执法程序严格符合规范,努力做到不偏不倚,坚持司法公正、“阳光执法”。只有解决好了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执法水平才会提高,才可能真正有效地加大与SA8000标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执法力度,促进我国企业实施SA8000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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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企业经济》2005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