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玉:工作时间的法理重述及规范构造

作者:王天玉 发布时间:2021-11-22 16:16:52         下一篇 上一篇

摘要:工作时间具有多义性并对应不同的法律效力。在学理上,工作时间认定存在“实际劳动说”与“指挥命令说”,我国大陆地区司法事实上采取了“实际劳动说”,将不符合劳动给付要求的值班等时间归入工作与休息之间的第三类时间。而“指挥命令说”在劳动形态日益灵活多元的趋势下也面临解释力不足的困境。因此,应引入“劳动解放法理”,以“劳动者可依自己之目的充分利用时间”为标准,划定工作与休息的时间分界,排除第三类时间。判断劳动者是否获得解放之状态,可适用饮酒测试的分析方法,旨在具象化劳动者是否负有保持劳动力之义务。在工作时间定性基础上可进行类型化,根据劳动强度和“业务遂行性”分为正常工作时间与非正常工作时间,前者受劳动基准法上标准工时的强制规范,后者可由劳雇双方协商后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基准强制与约定审批相结合的路径实现工作时间的规范。

关键词:工作时间  业务遂行性  劳动基准  指挥命令

文章来源:《法学评论》202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