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制度建设。
央行介绍,《办法》共八章五十条,从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职能与管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相关业务环节、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将于2009年5月4日起施行。
据悉,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是债券市场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债券登记、托管、结算体系的规范运行是债券市场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保障,也是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基础。
此前,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规范多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而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新产品和新交易方式不断创新,业务运作日益复杂化、精细化,市场成员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环节的风险防范愈发重视,对相关制度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在总结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吸收国内相关立法精神,借鉴国际经验,制定了《办法》。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债券账户电子簿记的效力、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自身财产与托管资产之间的隔离、结算财产履约优先等一系列重要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制度框架,为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安全、高效开展夯实了基础。
央行强调,《办法》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性规章制度之一,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相关业务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功能发挥,是我国债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大进展,对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将具有深远意义。
文章出处:http://www.law-star.com/cacnew/200903/24003334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