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研讨会”上获悉,配合反垄法的实施,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反垄断执法机构,正在加紧有关反垄断法的配套规则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年内将陆续出台。
与此同时,为解决职能交叉问题,有关部门确立了“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相关执法部门已经或正在进行对省级职能部门的授权工作。
配套规则年内陆续出台
据了解,在制定《反垄断法》草案时,原本计划在2008年8月1日该法实施前制定40余个配套规则,但迄今为止仅出台了1个,即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记者获悉,《反垄断法》的配套规则起草工作正在积极、审慎地进行,今年将会有一批配套的规章、指南出台。
目前,正在制定起草的《反垄断法》配套规则有: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指南》。指南是指导、规范反垄断执法和其他反垄断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已经起草了4个方面的指南:《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关于禁止垄断协议的有关规定》、《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
商务部反垄断局已经起草完成6项有关《反垄断法》的规章草案稿:《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对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证据收集的暂行办法》,并已公开征求意见。
由于相关市场界定是执法最基础的一个工作,因此,在《相关市场界定的办法》里明确了三方面内容: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和考虑的因素;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思路和相关注意事项。
发改委正在起草制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法执法程序》和《反价格垄断规定》。
工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配套规章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程序规定》、《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垄断案件管辖有关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垄断案件授权有关规定》等。
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涉嫌垄断的经营者在被调查期间,可以提出中止调查的申请,承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影响。
授权省级政府部门协助执法
据介绍,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发改委已正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价格垄断的执法行为。同时明确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重要案件要报告进展过程。对于跨省市的案件,发改委将指定牵头的管辖部门。
商务部也已经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相关执法工作。受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部门可以对一些垄断行为直接调查取证,并监督商务部禁止集中的决定的执行。
目前工商总局正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垄断案件管辖有关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垄断案件授权有关规定》,两项部门规章对授权的具体事项范围会作明确规定,并于近期推出。届时,工商总局可以依法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授权以个案的形式进行。
职能交叉时“谁先立案谁查处”
“谁先立案谁查处”,对于众人担心的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职能交叉问题,3月21日,发改委有关人士在“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研讨会”上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关于反垄断执法分工,虽然国务院对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职能交叉。对此,发改委与工商总局形成了一个内部协调机制,即,谁先立案谁处理。
反垄断执法内设机构逐步健全
在3月21日、22日举行的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研讨会上,商务部反垄断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从最初调研到确定的整个过程。
由于以前的执法过程中存在职能交叉的问题,在反垄断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执法机构如何设置有不同的意见。
上述商务部有关人士表示,在研究了各国的反垄断机构后,发现也没有一定之规,没有统一模式。因此,在分析各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维护国务院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分工的现状,在不需要做较大调整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各部门的作用,采取了委员会加执法机构的模式。
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分为两级:一级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不直接参与反反垄断委员会是一个法定机构,这在我国历史上是没有过的一种机构设置,也是第一次由法律要求国务院成立委员会,而且在法律里明确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目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主要由商务部承担。
第二级是根据国务院各部委的“三定”方案,由三大部委分掌反垄断执法权。即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发改委负责与价格垄断有关的反垄断执法,而国家工商总局则负责价格垄断以外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商务部反垄断局下设6个处:综合处;竞争政策处;调查一处、调查二处;监督执法处;经济分析处。
国家工商总局执法机构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下设5个职能处:综合处、反垄断执法处、反垄断法律指导处,反不正当竞争处、案件督察协调处。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设立公平交易执法处、科,主要负责本地竞争执法工作。
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价格监督检查司。
文章出处:http://www.law-star.com/cacnew/200904/24003381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