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反垄断法》实施第一天,举诉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电子监管网过程中涉嫌行政垄断
【《财经网》专稿/记者 朱弢】8月1日,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他们声称,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涉嫌行政垄断。
这四家防伪企业分别为,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四家公司表示,他们为此已经等待了很久,选择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的8月1日这天起诉,是希望该案能被称为该法实施后的“反行政垄断第一案”。
当天上午11时左右,四家防伪企业负责人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楼,在行政诉状上盖上各自公章。随后,四家企业的代理律师周泽将这份行政诉状和其他材料提交给立案庭法官。如无意外,法院将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
行政诉状称,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下称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在所生产的产品的包装上加印监管码。消费者可通过短信、电话、上网等方式,向电子监管网查询监管码的有效性,从而确定所购产品是否是假冒的。为此,加入电子监管网的企业需缴纳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
诉状还称,为了推广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国家质检总局从2005年4月到目前为止,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机关挂名,发布了近百个文件,同时还召开多种形式的会议,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领导出席、发表讲话,以督促各地企业对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
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又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这份通知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等9大类69种产品必须在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诉状认为,自1996年起,全国防伪行业都在普遍使用类似“电子监管网”的技术为生产企业提供产品防伪服务。国家质检总局将电子监管网的推广与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等评选挂钩,并规定一些产品不赋码入网不得销售,在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
据公开资料显示,中信国检成立于2005年1月,由中信21世纪电讯与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华信邮电合资注册。其中,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系国家质检总局的下属单位,中信21世纪电讯系在香港上市的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信邮电则由中国电信全资拥有。根据合资协议,中信21世纪电讯拥有中信国检50%的股份,另30%股份由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拥有,华信邮电占有剩下的20%股份。
一些企业指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中信国检的股东之一,国家质检总局强力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背后,可能掺杂商业利益。
2008年4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刘德平对媒体表示,在电子监管网研发阶段,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的确参与了监管网的研发和技术平台设计等工作。但随着研发阶段的结束,监管网进入实际运行和推广阶段后,“信息中心作为前期技术的研发单位不再参与相关工作,信息中心在中信国检公司不拥有任何股份”。
据《财经》记者了解,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的措施出台以后,遭到部分企业的强烈抵制。这些企业认为,在每件产品上的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将给企业增加巨额成本。他们还认为,因为电子监管码易于仿制,单独使用时并不能起到有效的防伪作用,而且电子监管码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并无实质意义。
对此,国家质检总局否认电子监管网和电子监管码是单纯防伪产品的说法,而将其表述为“加强对产品质量全过程监管而建立的产品质量追溯平台”,并称其为“建立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刘德平表示,经过一些已入网企业的试用和专业机构的测算,在产品上使用电子监管码,不但不会加重企业负担,还会降低产品的防伪成本。
这几家提起诉讼的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有关反行政垄断的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同时,诉状认为国家质检总局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招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
8月1日下午,《财经》记者致电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有关人士,就四家企业起诉一事,这位人士并未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