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法起草者解说五大法律制度

作者: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7-04-08 11:14:59         下一篇 上一篇

     要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资源环境问题,必须发展循环经济已成社会共识。发展循环经济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目前,循环经济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已经启动,并有望明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日前在苏州举行的循环经济与政策研讨会是对这项起草工作的有力推动。  
    在于苏州举行的循环经济立法与政策研讨会上,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副司长周长益代表起草工作小组介绍了循环经济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项法律,离不开若干重要的法律制度和措施作为支撑,循环经济立法也不例外。周长益说,循环经济法的制度设计必须突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贯彻“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注重制度的实际效果。主要法律制度包括:

  一是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国务院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应当分解到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的部门,建立责任制。

  二是鼓励、限制、禁止名录规定。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定期制定和公布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的工艺、产品目录,对消耗高、污染重、效率低的落后工艺、设备实行强制淘汰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根据自愿申请,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产业政策、采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符合目录中鼓励发展工艺、产品的单位、项目进行认定。经认定的企业、项目依法适用国家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

  三是资源节约及循环利用产品的优先准入制度。凡是利用各种废物生产的再生产品,市场优先准入。对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垃圾热能、沼气等所发的电力,电网必须无条件收购,并给予一定时期的幅度不同的价格优惠;国家对利用生产、建设和生活中产生的废物生产循环利用产品的项目,给予优先立项、财政补贴、投资倾斜等优惠政策。

  四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生产企业实施绿色设计,降低回收处理成本。生产或进口者应当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承担回收利用的责任,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产销合同承担回收废旧物品和包装物的连带责任。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建立本行业的废弃产品及其包装物回收、处置服务体系。

  五是循环经济绩效评价与考核制度。国家有关部门确定资源生产率、资源循环利用率等循环经济绩效评价和考核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循环经济绩效评价和考核指标,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周长益强调,循环经济法要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鼓励与经济扶持措施,同时也为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法律依据。鼓励和扶持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投资倾斜、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财政贴息、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合理定价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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