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经颁布并将于4月15日正式施行,金融期货、期权的发展有了法律保障,在此基础上的金融创新产品将更加丰富,同时,《条例》对市场参与主体、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加强监管等方面的规定都有助于充分发挥金融期货市场的功能,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体系。
产品链进一步延伸
在西方发达国家及许多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上,都有成熟的金融期货市场,而国内十多年来金融期货一直没有成功推出。即将实施的《条例》将适用范围由商品期货扩大至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明确了金融期货期权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在此基础上,市场的相关参与机构可以根据风险偏好及投资目标自主设计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产品及其他个性化投资产品等一系列与股指期货挂钩的创新产品,这就极大地丰富了金融产品结构,延伸了金融创新产品链,国内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也将由简单的现货市场,发展成为具有期货市场的多层次市场体系。
市场参与主体定位明确
《条例》对交易所、期货公司、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国有企业等方面的规定进行重大调整,将市场参与主体进行明确定位,目的是要隔离风险,构建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结构,从而推动期货市场的整体发展,进一步增强期货市场在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作用,为期货市场做大做强奠定法律基础。
《条例》将交易所会员的身份由境内企业法人扩大为境内企业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并存,为丰富交易所的组织结构提供了制度保障;拓展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从经纪业务扩展到其他业务,从境内业务扩展到境外业务,并且将期货公司明确定位为金融企业;删除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公司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并对国有企业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进行了调整,有利于国有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
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完善
针对现阶段期货市场风险特征,《条例》从期货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方面对交易所、会员层面风险控制制度做了规定,使得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更加明晰,市场结构更加有弹性,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加强。
《条例》明确交易所可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符合当前国际期货市场的结算潮流,使得市场能够逐层控制和化解风险,强化交易所的整体抗风险能力,同时提高结算效率。
《条例》还规定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建立投资者利益补偿机制;建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设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财务监管指标体系,全面反映和评估期货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状况,及时监测和预警财务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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